辽宁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15年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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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15年招聘信息

招聘岗位

招聘单位岗位名称岗位类别岗位简介拟招聘人数招聘条件招聘方式政治
面貌学历学位专业其他条件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委党校基础理论教研部教师(一)专业技术从事中国共产党党史、党建专业相关教学及科研工作1中共党员研究生博士政治学类年龄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40周岁试讲、面试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委党校基础理论教研部教师(二)专业技术从事政治学专业相关教学及科研工作1中共党员研究生博士政治学类年龄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40周岁试讲、面试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委党校电教中心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从事摄像、视频制作等工作2中共党员研究生硕士及以上广播电视艺术学:广播电视(影视)编导年龄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40周岁笔试、面试

招聘条件

1.年龄要求: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往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2.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报名截止日期。

3.被确定为拟聘人员的考生,按期毕业并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成绩单,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招聘程序

1.信息发布。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公布招聘信息。

2.报名。

报名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应聘者应认真阅读招聘岗位信息,如实填写《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一式三份(附件2),并承诺所填内容真实可靠。每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本市应聘者将应聘材料直接送到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委党校办公室(办公楼303)报名。外地应聘者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lnszdx@163.com邮箱(主题写明:姓名+院校专业+应聘岗位)。应聘材料包括:《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本科至最高学历)、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等佐证材料。(原件或电子版)

3.资格审查

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如个人条件不符合申报岗位要求,一经发现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申报电教中心教辅人员的考生笔试成绩公布后,将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资格复查。

4.考试考核

(1)申报基础理论教研部教师的考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试讲、面试。在试讲前由学校成立专家评议组负责对考生业绩进行评价打分,满分为100分。业绩评价打分主要依据学历资历、发表科研成果情况、所获奖励情况、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综合打分,并对打分结果进行排序。根据打分结果,按照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试讲、面试人员名单,不足1:3的,依次递补。试讲主要根据每名考生所学专业的理论功底、课堂组织、逻辑思维、语言表达、仪态仪表、教学设计、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特色等方面情况,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试讲结束后当场进行面试。面试主要测试每名考生综合分析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进入试讲、面试人员,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未进入试讲、面试人员不再通知。试讲、面试环节若出现人员空缺,不再递补。

(2)申报电教中心教辅人员的考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笔试、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专业理论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笔试试题全部为主观性试题,满分100分。笔试的要求、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按照招聘计划于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不足1:3的,依次递补。面试主要测试每名考生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未进入面试人员不再通知。面试环节若出现人员空缺,不再递补。

5.体检、考察

依据考生试讲、面试和笔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考察工作重点对拟聘人员的德、能、勤、绩以及适应所申报职位相关的情况进行考察,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对考察中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或聘用条件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后果自负。

6.公示与聘用

体检和考察合格后确定的拟聘用人员信息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为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拟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博士生半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在办理聘用手续期间,考生如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或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等,视为自动弃权。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辽河街60号

邮政编码:110032

联系人:杜老师

联系电话:024-86847830 13514208636

024-86240920 13709833508

E-mail:lnszd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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