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2015年度我省公检法系统公务员录用考试、省直和市(地)直属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及艰苦边远地区县(区)、乡(镇)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同步报名、同步考试的方式进行,请报考人员慎重选择考试类别,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类考试中一个部门(单位)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报名咨询电话:0451-12333
一、基本报考政策规定
1、本次考试招考对象有哪些?
本次考试招考对象一般为:应届毕业生、项目生、社会在职人员、社会非在职人员。
(1)应届毕业生。2015年度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2013年、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2)项目生。参加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等人员(简称“项目生”)。
(3)社会在职人员。在某个单位(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等)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
(4)社会非在职人员。报考时处于待业状态的人员。
2、哪些人员可以报考?
凡是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黑龙江省2015年度公检法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黑龙江省2015年度省直和市(地)直属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黑龙江省2015年度艰苦边远地区县(区)、乡(镇)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下简称《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及职位资格条件的,均可报考。
3、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此次招考,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现役军人;
(2)试用期未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约定最低服务期未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4)项目生人员服务期未满的不得报考项目生职位;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4、定向生或委培生可否报考?
定向生或委培生报考时应符合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并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政法体制改革定向招录的学员(含拟录取人员)及政法系统定向培养的未满服务期的人员,不能报考。
5、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材料。
学历认证材料及其它佐证材料应在现场资格确认环节交招录机关审核。
6、2013年、201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否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2013年、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组织关系或户口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7、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在报名之前取得毕业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可以报考。
8、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界定?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生人员,其基层服务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9、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累加计算。
10、何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审批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此类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11、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如何认定?
参加上述四个项目的人员报考,在现场资格确认时一般要提供以下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要根据省项目生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佐证材料:
(一)“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
(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合同、原服务项目合同(已纳入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中的由各市地自主选聘的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者)、县委组织部开具的服务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服务所在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证明。
(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黑龙江省基层青年工作专项行动志愿者鉴定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的原件及每样1份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现场资格确认时提交给省项目生主管部门审核。
12、有的地方大学生村官与组织部门签订聘任制合同服务期为3年,而在村官实际服务满2年时,有关部门即出具了“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证明,应如何处理?
若大学生村官与组织部门签订聘任制合同服务期为3年,就必须在满3年后界定为服务期满,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可享受定向招考的优惠政策,未满服务期的人员不得报考定向职位。
13、大学生村官在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县市级机关工作,借调时间是否计入村官服务年限?
若大学生村官在服务期内被借调到县市级机关工作,借调(帮助工作)时间不计入村官服务年限。大学生村官在村里服务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服务期的,不享受定向招考优惠政策,不得报考定向职位。
14、大学生村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研究生,或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应如何处理?
大学生村官在服务期内就读全日制研究生、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就读和工作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其在村工作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服务期的,不享受定向招考优惠政策,不得报考定向职位。
15、如果报名时符合我省报考条件,但在招考期间,考生被其他省市录用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
考生在参加我省公务员招考期间,被其他省市机关录用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生应如实向所报考的机关说明情况,并立即退出在我省的考试进程,我省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或考察人选。如果考生明知本人已经被其它省市机关录取却依然参加我省的公务员招考工作,我们会将其行为列入诚信档案,并告之所录取的机关单位。
16、报考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各项资质(资格、经历)的截止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职位要求的各项资质(资格、经历)的截止时间为招考报名工作第一日。
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一般应在2015年7月底前取得相关学历、学位。
17、双学位人员是否可以使用第二学位的专业进行报考?
持有两个学士学位(含“辅修”的学位)的双学位人员可以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但本人必须具备统招本科毕业证及学位证书。
招考岗位对专业的要求,参照《黑龙江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设置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专业指导目录)设置。
专业指导目录分为三个层次,其相互关系为:“一级目录”包含“二级目录”,“二级目录”下设具体专业。
如果岗位只限制了“一级目录”,则此“一级目录”下的所有“二级目录”所包含的专业都符合岗位要求;如果岗位除了“一级目录”限制外,还限制了“二级目录”,则只有该“二级目录”下的专业才符合岗位要求;如果岗位在“一级目录”、“二级目录”、“具体专业”均有限制,则只有该具体专业才符合岗位要求;
报考人员在选择岗位时,应首先在专业指导目录中查找所学专业的从属范围,依此判定所学专业是否满足岗位要求。若所学专业在专业指导目录中同时从属于不同的目录,可以以任意一种从属报名。
若所学专业与招考专业相近却未在专业指导目录中,建议考生先咨询报名资格审核单位,若招录部门同意,在报名页面备注中如实填写自己的所学专业,并写明“未纳入目录,但经招考单位同意”,提交审核单位进行审核。
户籍要求是指考生在本次招考报名第一日前,本人户籍必须满足报考职位的户籍条件要求。现场资格确认时需提供本人户籍原件。
生源地指参加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的户籍所在地。
20、考生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通过报名网站查询。
21、录用人民警察需要测评体能吗?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需进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招录时需测评体能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22、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
23、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24、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25、考察主要了解哪些内容?
招录机关要按照好干部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内容。
26、考察时需要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吗?
录用考察是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关键环节,需要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录用考察阶段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与真实经历背景相一致,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27、哪些行为记入报考人员诚信档案?
报考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作弊的,记入本人公务员考试诚信档案。
28、对违纪违规行为,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取消(不予)录用、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9、对雷同试卷如何处理?
考试结束后,相关部门将采用技术手段对答卷进行雷同试卷甄别。对试卷雷同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5年内或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报名
1.了解拟报考职位工作地的地理、人文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请各位报考人员在正式报名前从官方网站下载招录计划,对照招考计划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
3.为防止报考失误,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录公告及相关文件,熟悉公务员招录的相关政策。
4.网络报名是基于考生诚信报名的前提下开展的,设置了对不诚信行为的后续处罚措施,报考人员一定要认真检查自己填报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性。考生填报信息不真实或填报错误的,导致网上资格审查或现场资格确认无法通过,考生自行承担责任。考生随意更改联系方式没有及时告知招考部门导致无法联系的,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5.照片不合格者,将无法进入考场。
6.合理安排报名时间,避免报名后期因报名人数激增导致的的网络拥堵造成报名失败。
7.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的人员,完成缴费才算报名成功。
基本流程为:登录报名网站—>阅读并同意考生诚信承诺—>进入报名界面按报名系统提示填写报名信息—>上传近期清晰免冠电子照片—>等待报名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网上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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