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精选资料(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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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精选资料(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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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一、商业贿赂、回扣、折扣的界定

(一)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晶,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二)回扣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三)折扣

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二、以行贿、受贿论处的行为

以行贿论处的行为: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以受贿论处的行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欺诈性交易行为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三、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低价倾销行为(2007)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2007)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七、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八、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九、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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