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部分地区录用公务员要求最低服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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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部分地区录用公务员要求最低服务5年

针对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考录当中的“考进来,留不住”的现象,自治区公务局昨日发布消息称,我区推行新录用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协议制,以解决基层边远地区招人难、留人难问题。

自治区公务局副局长谢学智介绍,报考并被自治区边境旗县、偏远基层地区、三少民族事业单位录取的公务员,将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最低服务期限协议。其最低服务期限为五年,在服务期限内严格履行公务员义务,遵纪守法,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五年内不得提出辞去公职、解除协议。如果五年服务期限不满,不能离开现在单位,并明确基层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新录用公务员服务期满方可调动工作。

此次全区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2年度考试中,报考额尔古纳市、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陈巴尔虎旗、阿尔山市、科右前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四子王旗、达茂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和莫力达瓦旗、鄂温克旗、鄂伦春旗所属单位的职位以及报考自治区法院检察院系统、自治区直属监狱劳教系统单位职位的,都要求报考者录用后须与招录机关(参公单位)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和自治区劳教局签订最低五年服务期(含试用期)的协议,服务期内不得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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