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第六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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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第六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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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关联交易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同业竞争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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