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河北省教育厅下发了《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今年河北省中考继续推行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招生办法,同时要求各地对中考加分项目要严格控制。
公助生80%为分配生
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河北省实施了高中分配生制度。今年河北省各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计划继续分为统招生、分配生两类。根据要求,各县(市、区)要将所属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名额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依据本县(市、区)或辖区内各初中学校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人数,或依据各初中学校的在校在籍应届初中毕业生数,按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每所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并纳入本地公助生录取工作统一进行,实行分校录取。
分配生需是在校应届毕业生
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生招生计划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对正常转移学籍、休学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分配生资格认定,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为确保录取分配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初中学校要在升学考试举行前三周,将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创新实践成果评价两项成绩进行整理。之后,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无异议,学校应于升学考试举行前将报考学生的这两项成绩统一上报招生考试机构,以作为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的依据。分配生录取结束后,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将录取信息通知各初中学校,学校要将各招生学校的分配生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录取名单在学校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分配生降低50分录取
在公助生录取程序上,同一批次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按照先录取统招生后录取分配生的顺序录取公助生。
其中,分配生实行分校录取。为保证最大限度地完成分配生招生计划,原则上各县(市、区)(城市市区由设区市负责)要按照统一划定的各招生学校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50分,根据各初中学校的分配指标数和考生所填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部分初中学校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仍不能完成的分配生指标,可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城市市区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收回,转为面向本地的统招生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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