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考《毕业证书》丢失,补办《毕业证明书》
1、考生在市级及以上级别报纸登报申明其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该报纸一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与《毕业证书》同底版相片2寸2张;
5、考生携上述材料至毕业所在市级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补办证明》;
6、考生携上述材料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自考《毕业生登记表》丢失,补办《毕业生登记表证明》
1、考生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至毕业所在市级考试机构申请办理的《毕业生登记表证明》一式贰份并加盖市级考试机构公章;
2、考生携带上述材料至省考试院自考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予以盖章。
注:《毕业生登记表》与《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三、自考成绩证明
1、考生携带准考证、身份证至成绩所在市级考试机构申请出具成绩证明一式贰份;
2、如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加盖章,需携带上述资料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予以盖章并留存一份;
3、英文成绩单或中英文成绩单由考生自行提供;
注:已领取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的不再出具成绩证明。
四、免考申请
1、考生在规定时间向市级考试机构提出免考申请,按要求填写免考申请表,并上交免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准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省、市级考试机构及主考院校验审考生免考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予以免考。
五、自考成绩转出手续
1、考生按规定时间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向成绩所在市级考试机构申请办理转考手续;
2、市级考试机构按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转考材料;
3、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于每年3月、9月底前办理转出手续。(请考生于每年3月、9月1-10日到市考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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