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丢失《毕业证》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的一律不予补办原件,只开具学历证明或成绩证明。学历证明与毕业证具有同等效力。
二、开具学历证明或成绩证明的条件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书面证明;
3、在省府所在地西宁市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须写明姓名、专业名称、专业层次、毕业证注册号、准考证号、发证机构全称、主考学校全称。
4、《毕业证》丢失,提供《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报刊遗失声明;
5、《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丢失,提供《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报刊遗失声明;
6、交验两张和原件同底版2寸免冠照片。
三、开具学历证明及成绩证明程序
省自考办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将其内容逐项与《毕业生基本情况信息库》联机检索核实。《毕业证》丢失者经核实确认后开具学历证明;《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丢失者经核实其成绩及学籍底册,开具成绩证明。
四、以下情况不予开具学历证明和成绩证明
1、《毕业证》与《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同时丢失的;
2、《毕业证》与《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颁发不满一年的;
3、《毕业证》与《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有涂改痕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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