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考高校申报
(一)专本衔接专业的主考高校,必须是具备相应专业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校,其中师范类专业的主考高校必须为师范院校或开设师范专业的普通高校。
(二)普通高校在我区现有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的本科专业目录中选取拟开办的专本衔接专业,并向自治区自考办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每个普通高校原则上只可申办1-5个专本衔接专业。
(三)自治区自考办根据申办高校的办学特色和办学优势,对普通高校开办衔接专业的申请予以批复。专本衔接专业原则上在各主考高校间不重复开设。
(四)经自治区自考办批复成为衔接专业主考高校后,普通高校应指定专门的部门(一般为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专本衔接工作的开展,并配备与事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专业开设
(一)高职高专院校要根据生源状况和办学条件,按与本校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确定衔接专业后向主考高校申报。连续两年没有生源的专业应予停办。已停办的专业,如再开办,需向主考高校重新申请。
(二)主考高校按照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相应专业计划的课程设置,界定沟通课程和衔接课程,并根据专本衔接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设置实践与应用课程,制订出具体的衔接专业计划。衔接专业计划包含:沟通课程、衔接课程、实践与应用课程、加考课程四部分;沟通课程一般为公共政治课和公共基础课,衔接课程为专业课,实践与应用课程为针对衔接专业增设的特色课程,加考课程为非本专业专科考生报考本专业需加考的课程。
(三)主考高校于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自考办上报合作办班计划及相应的衔接专业计划和助学辅导计划,同时备案已开考的专业。主考高校申办的专本衔接专业应连续开办,连续两年没有生源的专业应予停办。
(四)衔接专业计划报自治区自考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宣传组织与注册
(一)高职高专院校仅面向本校的在校生举办专本衔接专业,不得跨校组织生源,不得安排插班生。
(二)高职高专院校于每年5月份将拟发的专本衔接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各类宣传材料报主考高校审核后,开展宣传工作。相关宣传材料由主考高校汇总后,于每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自考办备案。
(三)高职高专院校在以各种形式介绍本校概况时和在各类宣传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词,凡涉及专本衔接专业,均须明确说明其自学考试性质。学生根据本人就读的高职高专院校公布的专本衔接专业目录,自愿向校方申请报名。
(四)高职高专院校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专本衔接新生名册报相关主考高校,建立学籍档案。同时提供学生在高职高专入学时的录取名册。报送工作完成后,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补报名。
(五)主考高校根据录取名册对专本衔接新生的报名资格及报读专业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审核通过的新生名单反馈至相关高职高专院校。由高职高专院校到所在地市自考办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四、助学管理
(一)在主考高校的指导下,专本衔接专业助学辅导工作由高职高专院校负责实施,辅导地点设在高职高专校内。相关的教学活动必须在不影响高职高专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开展。
(二)高职高专院校要重视新生入学教育工作。在新生入学教育过程中,向学生进一步明确专本衔接专业性质和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过程和考试过程的要求。要强化诚信教育,组织学生学习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规章、制度,以保证专本衔接专业的正常教学秩序和考试质量。
(三)主考高校根据专本衔接专业计划的课程设置和学制年限,与高职高专院校共同制订切实可行的助学辅导计划。制订专本衔接助学辅导计划时,既要考虑先行课程和后续课程的循序渐进,又要考虑每个学期考试课程门数的均衡。
(四)高职高专院校要高度重视教学管理,要设置或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专本衔接专业教学与管理的日常工作。要明确专本衔接专业的主管领导、教务员、班主任。主管领导负责专本衔接专业的全面工作,包括宣传发动工作和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教务员负责做好教学管理的各项工作。班主任负责落实考勤制度,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习、生活的管理。
(五)高职高专院校应选派有责任心、教学经验丰富的专职教师任教。要根据专本衔接专业计划和助学辅导计划安排每学期的课程,认真组织教学活动,确保各门课程的教学时数(每学分18课时)。
(六)主考高校应加强面向高职高专院校的师资培训,每学期组织高职高专院校召开一次教学研讨会,每学年召集相关高职高专院校召开一次总结会。
(七)形成专本衔接工作的督导机制。由自治区自考办和主考高校有关人员组成的督导机构,对高职高专的专本衔接教学工作开展不定期的指导和检查。
五、考试管理
(一)高职高专院校于每次考试的报考时间到所在地市、县自考办办理专本衔接学生的集体报考手续。
(二)由高职高专院校所在地市、县自考办负责专本衔接专业考试的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均在自治区自考办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组织实施。
(三)与专科衔接的课程,校考部分的成绩是高职高专学生参加本校相同或相近课程学习的考核成绩。学生在完成校考部分的学习后,方能参加该课程的统考。
(四)与本科衔接的课程,校考部分的是高职高专学生参加主考高校本科课程学习的考核成绩。考试由主考高校报自治区自考办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考场设在相应的高职高专院校。考试时间由有关主考高校与高职高专院校商定,但应安排在统考之前进行。各主考高校必须严格按照全国考委、自治区自考委有关规定组织衔接课程的考试,遵循“教考分离”的原则。
(五)主考高校对试点学生进行的实践与应用课程的考核,安排在其所在的高职高专院校进行。
(六)加考课程由高职高专院校按自学考试标准组织教学,并由自治区自考委委托高职高专院校组织考试。
(七)学生在课程统考和校考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高职高专院校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六、成绩管理
(一)可互认成绩的沟通课程由主考高校在向自治区自考办申报合作办班计划的同时,连同衔接专业计划一并向自治区自考办申报,由自治区自考办审核批准。学生申请办理成绩互认,则由参加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务处开具成绩单交主考高校,由主考高校汇总、审核后,通过自考系统的沟通课程成绩管理模块上报数据,自治区自考办审核后承认其课程成绩及学分,该成绩及学分永久有效。试点学生申请办理课程成绩互认的手续必须在高职高专学习期间内,因毕业、肄业或退学等原因离开高职高专院校后不能再申请办理。
(二)衔接课程的校考成绩由主考高校汇总、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之前,通过自考系统上报有关数据,并将纸介质文档报自治区自考办。衔接课程的校考成绩与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衔接课程最终的成绩,由自治区自考办负责发布,该成绩永久有效。
(三)每门衔接课程的校考成绩只限上报一次,一旦上报,不得更改。合成后的衔接课程最终成绩不及格的,只允许参加衔接课程统考部分的补考,补考后的成绩与校考成绩重新合成最终成绩。
(四)加考课程的成绩由高职高专院校通过自考系统上报,自治区自考办审核后承认其课程成绩及学分,该成绩及学分永久有效。
(五)对专本衔接工作开展前已参加自学考试的高职高专在校生,已取得的合格成绩仍然有效。
七、毕业管理
(一)学生学完专本衔接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课程的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取得合格成绩,并持有专科毕业证书,由高职高专院校统一向所在地市自考办办理申请毕业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年的5月下旬和11月下旬。
(二)符合毕业条件的,由自治区自考委发给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主考高校副署,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由主考高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三)参加专本衔接的学生因毕业(肄业)或退学等原因离开高职高专院校后,未能通过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的,可持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到我区任何地市继续参加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通过的课程成绩及未通过的课程的校考成绩继续有效。
(四)在专科毕业证签署日期起的5年内,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仍须回原毕业的高职高专院校办理毕业申请手续,领取由自治区自考委颁发,原专本衔接专业的主考高校副署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由原专本衔接专业主考高校授予学士学位。5年后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申请手续在区内任一地市自考办办理,领取由自治区自考委颁发,面向社会开考该专业的主考高校副署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向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主考高校申请学士学位。
八、收费管理
(一)开展专本衔接的主考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可按经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向专本衔接学生收取非学历教育助学辅导费用。收费标准必须向学生公布。在收费中要使用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统一票据。
(二)高职高专院校每学年按实际收费向有关主考高校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不含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答辩费),必须保证学费的60%用于教学辅导活动。
(三)报名报考费、准考证工本费、课程免考审定费、单科合格证工本费由高职高专院校统一收取后向地市自考办缴纳。论文指导与答辩费、实践课程考核费由高职高专院校统一收取后向主考高校缴纳。
九、加强领导
专本衔接工作是国家考试和学校助学相结合的一种教育形式,其教学过程和考试过程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规范性和时间性,各项工作都要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十、其他事项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与普通高校本科和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本科衔接试点工作的开展,参照此细则执行。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与中等职业教育衔接试点工作的开展,参照此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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