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裁决 大学种族多元招生政策须严格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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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裁决 大学种族多元招生政策须严格审视

【台湾教育部 - 新闻资讯】美国最高法院裁决 大学种族多元招生政策须严格审视 2013年07月05日 12时讯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本(2013)年6月24日以七票对一票的裁决,针对费雪(Abigail Fisher)于2008年控告德州大学(University of Texas)基于《积极行动》方案(Affirmative Action Program)的种族多元考量的招生政策( race-conscious admissions plan)案发回下级法院更审,要求下级法院用更严格的标準检视。不过,基本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次的裁决形同未禁止大学基于达成校园族群多元化的精神在招生政策上将种族因素纳入考量。

本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备受大学和各界人士关注。所谓的《积极行动》(Affirmative Action)是指积极地以行动促成多元种族(racially diverse)环境的政策与措施。《积极行动》最早是出现在美国总统约翰甘迺迪于1961年3月6日签署的一份第10925号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10925)中,目的在倡导及达成无歧视环境;1965年9月24日,詹森总统(Lyndon B. Johnson)签署的第11246号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11246)更具体要求联邦政府及合约商聘僱人员应不分种族、信仰、区域等背景(Office of Equal Opportunity and Diversity,2013)。随后,这样的积极平权概念与行动更逐渐发展成为各式的《积极行动方案》(affirmative action program)并扩展至就业、教育、及其他领域,至此,《积极行动方案》不仅只是消极的倡导无歧视(non-discrimination),更是积极地以行动促成多元种族(racially diverse)环境。

由于《积极行动方案》的核心精神是在于肯认同少数族群所代表的多元文化价值,以及追求多元种族的平权机会,所以许多大学在招生入学政策上基于《积极行动方案》订有相关的种族比例或人数考量或限制。本次引起注目的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案件便是费雪(Abigail Fisher)于2008年控告德州大学基于《积极行动方案》(affirmative action program)所订定实施的种族平衡招生政策的诉讼,这场讼案在最高法院经历8个月的辩论,最后于本(2013)年6月24日以七比一裁决并做出温和而简短的裁决意见,该意见书是由大法官Anthony M. Kennedy代表撰写,该意见书明白表示:「大学必须展现其《积极行动方案》是符合本院所同意唯一目的而设计,那就是:基于维护大学多元化而设定的包括种族在内的多种资格条件,而种族因素只能是资格中的一种。」(Barnes, 2013)。

【台湾教育部 - 新闻资讯】美国最高法院裁决 大学种族多元招生政策须严格审视

这项裁决至少让大学的招生平权措施得以继续,不过联邦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用更严格的标準审议招生族群多元化之平权措施的合宪性,后续也可能引起其他对大学《积极行动方案》平权措施的挑战。

美国联邦教育部长邓肯(Arne Duncan)对于这项裁决表示肯定与欢迎。他特别发表声明指出:「我很高兴联邦最高法院今天针对费雪(Abigail Fisher)控告德州大学招生种族歧视案维持对于大学立意维持校园种族及族群多元化以促成教育发展、并且可以合法达成其入学政策的法律原则。联邦最高法院一向肯定:多元的学生招生政策有助倡导跨种族的理解及对话、降低种族分立及帮助打破刻版印象,这些都是美国未来发展的关键,因为多元种族教育环境有助让学生準备好在逐渐多元化的职场与社会成功立足」(U. 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2013)。

邓肯也表示,联邦教育部将持续支持多元化,也将持续作为任何大学校院有意追求合法多元者寻求协助的资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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