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正式实施。该法整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1985年公布、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两部法律将同时废止。6月30日,德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组织民警在市中心广场进行了集中宣传,向市民宣传相关政策。为便于市民理解该法,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支队长石秀荣对
今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正式实施。该法整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1985年公布、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两部法律将同时废止。6月30日,德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组织民警在市中心广场进行了集中宣传,向市民宣传相关政策。为便于市民理解该法,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支队长石秀荣对部分条文进行了解读。
明确执法理念从“强调管理”转变为“服务与管理”并重
随着德州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出入境人员数量可以说是飞速增长。1994年,全市出入境总数也就在 100人次左右;2011年,德州市全年公民出(国)境总数达到3.7万余人次,我市常住外国人150余人(包括来德州市投资、就业、学习的外籍人员及其家属),而临时入境外国人全年达3000余人次;2012年,全市出境超过5万人次,其中出境旅游的人次接近 6成;2013年上半年,全市共受理、审批公民出国(境)申请28881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了 63.89%。与之相对的,是制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现行出入境法律法规。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出入境形势同样发生了巨大变化,对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研究与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2003年10月,公安部正式提出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建议;2004年12月相关立法调研工作启动。截至《出境入境管理法》今日起正式实施,历经十年,应运而生。
“与原有法律法规相比,《出境入境管理法》更加强调对出入境人员权益的保护,对公安出入境管理执法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德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支队长石秀荣表示,《出境入境管理法》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出入境管理服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执法理念,从强调管理向服务和管理并重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比如它将“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还将中国公民出入境专用通道等便民利民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回应华侨需求在国内可凭护照证明身份
华侨是我国重要的出入境群体,《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回应了广大华侨的现实需求,对华侨出入境管理作了两方面较大的调整和改革。
首先,改革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制度。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华侨在境内申请回国定居,向拟定居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发回国定居证明。考虑到侨务部门是华侨事务的专门管理机构,由其负责受理审核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能够较好地把握侨务政策,且便于华侨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其次,本法还明确了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由于华侨在国内无户口和居民身份证,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其在国内工作、生活和从事其他活动时受到一定影响。为解决华侨证明身份难的问题,《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
放宽免签政策 4种情况外国人免办签证
随着国际交往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华,《出境入境管理法》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着力提高外国人入境出境效率和停留居留便利程度。
新法规定,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这为设立人才引进类签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吸引外国高层次人才来华将产生积极作用。新法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口岸签证制度,并对申请办理口岸签证的情形进行了整合,增加了旅行社为外国旅游团办理团体旅游签证的规定,继续发挥其手续简便、便利性强的作用。
新法规定了外国人免办签证的四种情形,新设了临时入境制度,规定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免签过境人员需要离开口岸和外国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入境的,可以申请临时入境,体现了出入境管理的人道色彩;新法为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提供停留居留便利,符合国家规定的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居留证件;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可以申请换发签证;新法还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绿卡”制度,规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并明确了外国人可以凭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严格管理“三非” 向“三非”外国人说不
据石秀荣介绍,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近年来,伴随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程度的不断深入,一些人利用我国管理体制上存在的某些疏漏,非法来华居留或工作,扰乱了社会治安和就业市场。为此,《出境入境管理法》从多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严格管理,为解决“三非”现象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严格签证签发制度,从源头上预防“三非”问题的产生。规范单位或者个人邀请外国人来华行为,规定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不予签发签证和不准入境的情形,对具有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等情形的外国人不予签发签证,对具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等情形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加强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进一步规范来华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办理、住宿登记和日常查验等制度,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三非”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规范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并明确对非法就业的界定,即外国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外国留学生违反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属于非法就业。
规定了调查、遣返“三非”人员的措施和法律责任。对有“三非”嫌疑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依法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或者遣送出境等;被遣送出境的,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对有“三非”情形的外国人,可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的处罚,并可以处限期出境。
办证留存指纹指纹信息有望上电子护照
对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将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引入出入境管理的问题,《出境入境管理法》作出了明确回应。根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确保指纹信息存储、使用安全,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石秀荣表示,这对加强出入境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有助于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便利人员出入境。将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引入出入境管理也符合国际通行作法。据了解,目前,欧盟各成员国、俄罗斯、新加坡、泰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已在电子护照中存储指纹信息,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已经签发含有指纹信息的生物签证或者在入境检查时采集外国人指纹。
同时,本法还进一步完善了出入境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对规范执法行为、防范和查处各类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及维护出入境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
强化部门协作建立统一管理信息平台
出入境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多个部门协作配合。为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为下一步整合信息资源,形成管理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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