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位化时代学习者权利与法则」试图维护上网学习学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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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位化时代学习者权利与法则」试图维护上网学习学生权益

【台湾教育部 - 新闻资讯】「数位化时代学习者权利与法则」试图维护上网学习学生权益 2013年03月01日 10时讯

十几位教育学者一月聚集在高等教育改革的重镇加州帕罗奥图市(Palo Alto, Calif)共同讨论高等教育的未来,会议召集人是大规模网路开放课程(MOOC)的先驱斯巴金‧索龙先生,这次的讨论无关教育软体或策略,而是针对保护学习者权益。

随着MOOC的产生,网路教育迅速被推广而且日趋複杂化。多位与会教育学者在网路教学领域中享有盛名,他们有志一同致力于草拟一份擘画学习框架的宣言,以帮助维护学生的权益。

这宣言名为「数位化时代学习者权利与法则」 (A Bill of Rights and Principles for Learning in the Digital Age),起草者提到学生以及网路教育倡议者必须向学校或是网路课程公司争取属于他们「不可夺取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使用权、隐私权及学习者有权了解学校以及网路课程公司的财务状况等。同时也是Udacity (提供MOOC网路教育的公司)创办人的会议召集人特龙先生特别说明,他本身参与此宣言的起草并不代表他公司对此文件的背书。而且虽然宣言名为「权利与法则」,但是该文件并不具法律效应。儘管如此,起草者们希望这份文件可以提供一个建立标準的框架,指引学校以及相关单位将网路学习工具及平台融入传统高等教育。

同为起草者之一,杜克大学(Duke University)的英语系教授凯西.戴维森(Cathy Davidson)女士说到,虽然网路学习存在已有数十年,但近来众人对于MOOCs过度兴奋的期待以及商业利益介入传统任务导向的高等教育等因素,使得教学本身之目的变得模糊不清。主要问题在于,MOOCs在短时间之内崛起且被大肆宣传,许多相关的权益条件及定义都未经思考,没有人知道整个运作的消费供需模式,也没有人清楚学生作为消费者该有什幺权利。

该文件作者们也对网路课程公司从使用者身上搜集到相关个人资讯,并从中获利提出疑虑。宣言写到,「学生有权利知道网路课程提供机构是如何使用及分享学生在参与网路学习系统时释出的个人相关资讯,提供机构必须对于学生隐私权有关的问题提出清楚解释。」同时,「学生应拥有他们在参与网路课程时创作所有事物之智慧财产权。网路课程提供机构如有承诺在学生完成课程后,提供相关结业证书时,必须说明并证书的来源、效力及意义,以作为日后使用时的参考。」

【台湾教育部 - 新闻资讯】「数位化时代学习者权利与法则」试图维护上网学习学生权益

译者: 潘怡欣

本文章来源于台湾教育部,请我们一起了解下台湾教育的一些情况吧。台湾与祖国大陆一样,有着浓厚的重视兴学办教的传统。郑成功收复台湾后,就在台湾开始兴办教育事业。17世纪中叶,在孔庙设立“太学”,陈永华为“学院”,也是“太学”的主持人,可以说是台湾最早由中国人自己建立的学校。陈永华不仅自己鼓励乡社办小学,还重视高山族的教育,鼓励高山族送子弟入学。清政府治理台湾后,更重视台湾的教育事业,在台湾逐步建立府学、县学和社学,历任巡台长官都兼任台湾的学政(教育长官)。福建巡抚沈葆桢入台主持防务后,为发展东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指示举办“番学”,从此高山族的教育得到了重要发展。台湾逐渐建立起包括“太学”、府学、州学与“番学”在内的初步教育体系。当时的“太学”,相当于今天的高等教育;府设府学,州设州学,可以说是一种中等教育;乡社设社学,即乡塾,为初等教育;“番学”为少数民族教育。同时台湾也开始实行科举制度。台湾建省后,第一任巡抚刘铭传推行革新,在教育上先后设立了“西学堂”、电报学堂等学校,已具备现代学校的雏形。如西学堂有较完备的设施,课程不再限于儒家经典,还设有外语、历史、地理、测绘、算学、理化等。这些措施,为台湾现代教育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台湾教育的起源1630年代,跟随荷兰东印度公司来台的传教士干治士()利用罗马拼音将台湾新港附近的平埔族语言文字化,并利用该文字开堂教授圣经。该文字因为 东印度公司传授于平埔族新港社,所以称为新港文或新港文字。1636年,荷兰传教士罗伯图斯·尤钮斯(RobertusJunius)更开始在新港社创立学校招收平埔族学童,教授新港文、圣经与罗马文字。后来,南部平埔族大社中,通通都有类似由传教士设立的教育机构。这些学校,就是台湾教育的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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