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民教育阶段家长参与教育机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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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民教育阶段家长参与教育机制简介

【台湾教育部 - 新闻资讯】英国国民教育阶段家长参与教育机制简介 2012年10月19日 12时讯

英国国民义务教育阶段(指国中、高中与小学)之学童家长,可藉由两种法定方式和一种非法定方式参与学童在学校的国民教育。法定方式为一年一度学校举办的家长座谈会,目的在讨论学生或家长提出对学校的建议,导师和家长讨论学生的行为等。另一种法定方式,为担任直接参与学校校务的家长代表。家长代表乃为学校管理阶层的一部份,故对于学校高层的决策、方向、目标制定能产生决定性的影响。非法定方式为自发性成立之家长会,也有让学校重视家长意见的效果。

家长座谈会(家长日)规定于2002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 2002)第33条第1项「各级学校应一年一度举办家长座谈会,并应开放予a.所有在校注册之学生家长,b.导师,c.其他应学校邀请知人士参与。」其中,第2项进一步规定上开家长座谈会之目的为「在提供机会讨论学校过去或未来已经施行或準备施行之校务或其他由家长或学生提出有关校务之问题。」第3项则是法律授权施行细则可以订定「办法订定某特定类型之学校不受前开规定之限制。」 因此,威尔斯考虑到其情形与英格兰地区不同,自行订定了免开家长座谈会施行细则(The Annual Parents’ Meeting 【Exemptions】【Wales】Regulations 2005),规定辖区内某类型的学校,或某些情况下(例如开会出席人数不及百分之五等等)不适用教育法第33条的规定。惟教育法虽有统一之规定,学校一定要召开家长座谈会,但是母法中仍然保有相当的弹性让地方政府做决定是否召开。

至于有关家长代表之法源依据,则是规定在教育法第19条第2项第a款「本法施行细则应规定学校管理阶层,应包含由家长会选出之家长代表。」家长代表不见得是由家长会遴选,因为英格兰地区不是每个学校都有家长会,很可能是经由其他有家长参与的各类型委员会间自行推派。与其他国情形较为不同的是,英国把家长会和家长代表分开来看,两者并不必然代表同一件事。

家长代表详细的遴选、人数和任期等,则是另外规定在家长代表施行细则(Parent Governor Representatives (England) Regulations 2001)。此施行细则源自于学校组织与架构法(School Standards and Framework Act 1998)第9条规定,施行细则应制定家长代表遴选的机制与人数。除了家长代表是法定要求之外,家长另外也可组成自发性的家长会(Parent Council),来监督学校校务的运行。由于英国自2007年5月以后,学校有义务将家长的意见纳入参考,因此英国政府倾向鼓励家长自发性的组成家长会来让学校重视家长的意见。考虑到有些学校已经有既定的运作机制把家长的意见纳入考量(例如人权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等),故英国政府并不强迫学校一定要有家长会,相反地,英国政府则是以行政指导的方式,製作指导手册(Setting up a parent council: a source pack),协助学校和家长成立家长会,并订出成立家长会的标準流程、及学校和家长对于家长会应持有之态度与立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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