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考生在2012年4月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违规,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以下考生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请违规考生于5月30日后到考试所在区县领取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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