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女同学最先在澳洲完成第十二班,2009年11月申请职训签证,报读印刷及美术设计三级文凭课程及互动数码媒介文凭。为证明有经济能力,随申请附上由中国银行邵武分行2009年6月签发的个人消费按揭信用证书,有关一笔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
移民部在2009年12月31日从驻中国的使馆获得该分行的解释,学生的父亲W君为这笔款项的债贷人,在银行存款6万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取得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银行并且指明这笔贷款已被冻结,不能提取,总共是整个贷款期(36个月)。移民官于是邀请申请人解释。申请人的移民代理在2010年3月9日回覆移民官,指W君获中国银行证实,这笔贷款可以提取运用。并且附上有中国银行印鉴的证明书,证明W君有存款3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的移民代理在2010年3月10日进一步解释,银行通常都向客户表示,发出存款证书,同时又发出贷款证书。银行相信有需要要向移民部显示贷款证书。其实,债贷人一旦交回存款证明书,便可由贷款的基金提取现款。
所以调查员向银行追查时,银行可能因为存款证书仍然由客户持有,所以不能提取贷款的资金。很多家长不明白有了贷款证书,便毋须要存款证明。学生家长并非要骗移民部,而是因为银行的指示,「所有人都用此办法证明有钱,取得签证。」
移民上诉审裁处在去年9月中开庭,移民代理证明经常有钱存入申请人的联邦银行户口,作为生活费及上学的费用。至于课程到去年11月只余下5个月,连同所欠学费生活费和机票回国,合共要有11,780元,而申请人父亲在中国银行的借贷额30万元人民币,已用了一半,另一半汇到雪梨的联邦银行申请人的户口,合共是2.38万澳元,足够申请人在澳洲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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