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9日通过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到目前为止,经过合法批准的四百多家本科中外合作办学名单。这四百多家中外合作办学都是本科以上层次,既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也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这是2004年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教育部首次全面系统公布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信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名单)
根据教育部所公布的名单,目前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覆盖各个省市,其中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外合作办学最多,从办学层次上看,本科层次的办学较多。而从招生模式上,相对国内学校统一纳入高考模式,则相对灵活。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可以自行确定招生标准,招生标准和条件也比较原则,显示出中外合作办学宽进严出,灵活准入的特点。另外,从证书颁发环节看,一些中外合作办学直接颁发外方大学证书,这为我国公民在国内直接就读国外课程,并取得国外文凭开了绿灯,打通了不出国留学的“通道”。实际上也厘清了一个时期以来关于哪些颁发国外大学证书的办学属于中外合作办学的疑问。据了解,为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了解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情况,此次公布的名单的还专门开发和设置了在线查询功能。
教育部对如何选择就读中外合作办学做了六个方面的重要提醒:
一、关注所就读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是否是经过合法审批。
最主要的是要查看办学者是否能提供审批部门所颁发的同意其办学的文件。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或者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均应当取得由审批机关颁发的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没有上述许可证或批准书的不是中外合作办学。目前,新批及已完成并通过复审的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包括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与机构)名单,已通过教育部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上设立的( www.jsj.edu.cn)教育部中外合作监管工作信息平台予以公布。可通过登陆以上网站查看相关信息确认所就读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是否合法。
二、关注实际办学情况,尤其是教育教学质量高低。
应通过向在读学生询问等多种方式了解实际办学情况。在质量方面要关注决定与影响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的几个关键因素,如,学生入学标准;师资配备情况,包括是否配备了一定数量和比例的比较好的外方教师;教授什么样的课程;在什么地方办学,有无很好的教学环境和条件,有没有足够的图书馆、实验室,操场等教学辅助设施可供使用等等。另外,要关注和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情况,除了解就业率,还应该关注毕业生到哪些单位、公司工作,必要时还应该向相关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真伪。
三、关注学校的招生宣传与实际办学情况是否一致。
重点考察学校招生宣传中的办学地点,收费项目与数额(须由中外合作办学所在地省政府批准),招生人数等情况与实际办学情况是否一致。
四、关注招生标准。
按照规定,实施我国高等学历教育的,须按照同地区同批次计划内录取,降低批次录取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一般来讲,录取标准比较低,录取学生的水平参差不齐,办学质量很难保障。录取标准高,办学质量才有可能更好。
五、关注招生计划。
按照规定,颁发中国高等学校学历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招生必须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而实施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也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核定了相应的招生计划数。
六、关注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和认证情况。
教育部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范合作办学秩序,提高办学质量,维护就学者利益的工作措施中,正推行中外办学评估和加强合作办学证书颁发的认证注册两项举措。可通过了解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更全面地了解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做出更恰当的就学选择。
另外,记者了解到,负责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目前也公布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范围,有七种证书不能认证:
1. 参加外语培训或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 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
3. 国(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4. 国(境)外非高等教育文凭、荣誉称号和无相应学习或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
5. 未经中国政府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6. 通过函授、远程教育及网络教育等非面授学习方式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7. 国(境)外各类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与此同时,教育部还公布了国外33个国家1万多所正规学校的名单。上述信息对于就读中外合作办学和选择出国留学,以及通过其他方式欲就读和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证书者都非常重要。
从有关情况看,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若不在认证范围,或者出国留学学校不在所公布的名单中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质量很难保证,还有可能是上了非法办学或“野鸡大学”的当。
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部分问题问答
一、如何查询问中外合作办学的各类信息?
为便于社会各界查询和了解中外合作办学的各类信息,教育部在教育部网站设立了专门的栏目,其中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进一步沟通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和信息,加强对 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监管,保护广大就学人员的利益,以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教育部决定依托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建立了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专门发布和公示全国中外合作办学信息。
二、什么是中外合作办学?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有合作设立机构和合作举办项目两种形式。从中我们可以明确,(一)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二)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式必须是合作办学,既不是合资办学,也不允许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独办学;(三)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对象是中国公民,而不是主要招收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生;(四)教育教学的地点主要在中国境内;(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都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考虑到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实际,国家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也包含中国教育机构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依法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但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不纳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加以管理。
三、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目前,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另外,教育部还配套了若干规范性文件,这些都可以在教育部网站、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工作平台上查阅到。
四、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课程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选择就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课程应当注意的事项有:(一)查看办学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以确定该机构或项目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二)保留招生简章或者相应广告;(三)向该机构或项目缴付费用时,应当核对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索取发票或收据。
五、如何判别和查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合法性?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设立或者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均应当取得由审批机关颁发的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仅获得筹建批准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不得招生的。
目前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新批准的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完成复审的部分省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已经教育部网站、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
六、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目前,我国只有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可以依法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规定有:(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依法设立和举办;(二)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三)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不得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四)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其在所属国颁发的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摘自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 www.jsj.edu.cn)
关于国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内容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程序和标准(试行)
第45条 以下国(境)外机构颁发的证书暂不在学历认证范围内:
1. 参加外语培训或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 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
3. 国(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4. 国(境)外非高等教育文凭、荣誉称号和无相应学习或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
5. 未经中国政府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6. 通过函授、远程教育及网络教育等非面授学习方式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7. 国(境)外各类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摘自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www.cscs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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