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7岁的小磊怎么也没想到,父母为了让他出国留学,倾尽所有积蓄,却不料遭遇黑中介骗人又骗钱,损失人民币近21万,还白搭上了两年时光。然而在小磊采取法律手段的时候,方才获知,已过了除斥时期,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他要求中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近21万元的请求。 2001年,高中刚毕业的小磊对外界充满着新奇,因父母都是公务员,家里条件尚可,于是一家三口决定送小磊出国留学。他们通过广告介绍找到了一家留学中介公司。公司谎称有两个赴德国公立大学免费留学的名额,小磊可以先读语言班,后读不莱梅港国际大学。中介公司还承诺:小磊只要通过德国大学的预科考试就能进入德国大学预科学习,如果小磊通过德国大学考试后未能进入大学预科学习,中介公司将退还全部已收申办服务费(含报名注册费)。在中介公司的百般怂恿下,小磊憧憬着美好的未来,义无返顾的踏上了留学之路。
然而,读了两年后,学校已面临破产倒闭,小磊发现自己读的不莱梅港学院并非宣传材料所说的正规公立大学——“不莱梅港国际大学”,而是一个私立的继续教育机构,文凭也根本不被认可。小磊无奈回国,在沉寂4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却早已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法院没有对小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一中院通过分析此类案件,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有:
1、中介广告天花乱坠,虚假宣传国外大学入学条件;2、利用信息不对称,隐瞒甚至夸大国外学校真实情况;3、留学中介鱼目混珠,不具备资质或跨地区经营;4、留学失败退款难,未能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此,一中院申诉庭康乐法官建议:1、慎重、理性地对待出国留学,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切勿跟风赶时髦,片面追求“洋学历”。一定要结合自身的经济条件、专业情况、语言基础、心理素质等,权衡利弊后再做出选择。其次,切勿轻信“中介广告”,正规的国外大学,都有着一定地评价标准,需要通过严格的入学考试,不是花钱就能进。要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等渠道充分了解留学院校的资质、教学水平和质量、留学政策、学习及生活环境等相关情况,避免进入“野鸡大学”。
2、要认清中介机构资质情况,尽量选择经过资格认定、信誉良好的正规留学中介。凡经营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得到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准,“三证”齐全:取得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留学中介服务”字样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交存备用金。而且能提供与国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在华招收学生的授权书及中国对外使领馆教育部门对海外合作教育机构的认证书。
3、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责。注意协议书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提防中介不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单方面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留学中介的责任包括帮助申请人选择国家和学校、准备材料、签证培训、安排接站、住宿等,可以说直到学生入学后,中介的责任才算完成。
4、防止学费黑洞,审查收费标准及退款条件。中介为吸引客户,往往在开始只介绍学费和中介费,一旦客户觉得能够承受,其他名目繁多的费用便接踵而至,而且大多都承诺“不成功则退款”,但实际上在协议当中却“暗藏”着许多不退款的事项,因此,消费者在签协议前,要仔细审查协议条款,与中介明确收费项目及退款事由,防止其“高收费”、“乱收费”和“不退费”,并妥善保管收据凭证和合同协议,以备不时之需。
5、一旦受骗,要及时向法院提起合同撤销之诉。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为1年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不及时行使将导致撤销权的消灭。比如上述案件,申请人发现就读的不莱梅港学院(ICB)并非宣传材料所说的正规公立大学--“不莱梅港国际大学”,而是一个私利的继续教育机构,文凭也根本不被认可。该学院于2003年12月宣布破产并关闭,申请人得知被欺诈后并没有及时向法院提起合同撤销之诉,直到2007年2月5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早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因而法院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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