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2002年1月23日第7版发表的《中介把我送英国,我把中介送法庭》一文向人们传出的信息是,在这一留学过程中,留学生本人、留学生家长、中介公司、外国学校、国家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从其典型性看,这个案子是中国整个留学纠纷的一个缩影。
去年,我在采访英国驻华大使馆高级签证官时,他曾告诉我一个非常令人吃惊的事情:一个还未成年的中国留学申请人在面对签证官时说:“我不想去英国,也不想去留学,可是,我爸妈偏要让我去。签证官,求您把我拒签了吧!”我在调查圆圆一案时发现,圆圆本人也并不想去英国,他本人对整个去英国留学的材料准备所知甚少。我在就圆圆的申请材料、申诉材料、入学通知书等方面向他提出问题时,他都说不清楚。很显然,由父母操办或中介公司代为操办的占了相当大的成分。
从我对圆圆的接触看,这是一个很有灵气的小伙子,学习很优秀,但这并不表明他就有很强的生活自理能力。在调查此案的同时,我还获悉,北京有一位去英国留学的女学生,到英国第二天就买票飞回国内。尽管这位女留学生认为,其回国的理由在于中介公司所设的骗局,但从另一个角度也反映出她自己适应新环境生活的能力有限。一个在家娇生惯养的孩子在学习上非常出色,这是可能的,但一到新环境需要自己解决问题时,就暴露出很多缺陷,这也是可能的。这样的案例在中国独生子女时代实在是太多太多了。
最近,我采访了将近20个国家驻北京的签证官。有好几位签证官强调说,希望通过媒体告诉家长,让他们的孩子自己来办理留学签证事宜,不要为孩子包揽一切。我在采访中发现,在圆圆一案中,其父母包办的成分要远远大于圆圆自己所做的。先是折腾去美国,然后折腾去英国,最后又从英国折腾回北京,可能还要从北京折腾去别的什么地方。这当中,父母所希望的,是给圆圆提供一个能够适于发展的环境。然而,父母与孩子所遭遇的同样问题都是,他们对外面的世界缺乏足够的了解,对留学中介服务缺乏基本的法律保护意识,以及急切的留学心态,都给合法的与不法的中介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骗与被骗就有了合理的逻辑关系。圆圆的母亲曾对我多次表示:“中介公司设置的陷阱有多深?一想这些我就后怕。”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圆圆的父母对留学了解的情况还算比较多的,试想那些比较偏僻的地方的父母们,他们只能依赖中介公司,或者说听任中介公司摆布了。
毋庸讳言,在这样的“留学骗局”中,父母甚者留学生本人都或多或少地参加了设置骗局的行列。有些父母为孩子留学,提供了一些假文件;中介公司为让孩子出去,也制造一些假文件;孩子自己为出国,面签时准备了一堆经人传授的假话。我一直没有弄明白的一件事情是,一个高中都没有毕业的学生能够非常轻易地拿到英国所谓著名大学的入学通知书,而且,这份通知书不是从英国本土签发的,居然是从马来西亚签发的。圆圆在英国的77天留学中,根本就没有见过这所大学是什么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没有看到自己的入学通知书。
我从多个国家驻华大使馆采访获得的信息表明,那些被明确拒签的留学申请人中,有一半左右都与造假有关。有一个大国的签证官还不无讽刺地说:“中国有一个非常成熟的造假市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次被圆圆告上法庭的那家中介公司曾在某媒体上信誓旦旦地表示,与国际接轨,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现代化教育事业是其一贯的宗旨。
一位与圆圆案无关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圆圆案中,圆圆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明显不利于圆圆的,很多原本应该有明确约定的东西,在合同中并没有。更危险的是,圆圆与其所在的学校并没有订立合同关系。目前,中国的留学中介服务合同虽然在有关部门备案,但基本上都是由中介公司操控,北京乃至全国都没有一份统一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公司往往抛出一份几乎完全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跟其服务对象谈判,稍不如意就会表示“我宁愿不做你这一单生意,我也不去修改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有合同,留学生同样面对两个难题:第一,难以寻找合同中对中介不利的漏洞;第二,涉外取证困难重重。这再次印证了原告律师所说的:“中介公司为留学生设置了非常可怕的陷阱。”
此外,我在采访中还获悉,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曾倡议制定“中国海外学生权益保护计划”,为留学生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这个创意其实很值得深思,然而由于其完全的商业操作,人们不免又在心中投下疑问。顺便提一句,我从法国驻华大使馆获得的法国政府机构与留学生合同文本比中介公司提供的文本要规范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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