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专门化培养模式探析-中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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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专门化培养模式探析-中国教育

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专门化培养模式探析

万 猛 李晓辉

摘 要: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目前在国内的操作模式主要分为:理念强化型、小范围实验班型和学院专门化培养型。实践证明,专门化人才培养模式具有相当的优势。以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为整体人才培养目标的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经过近年的实践,已经探索出了一些做法,在人才培养理念的整合、课程体系的设计、与海外法学教育资源的对接、专题性国际项目的开展等核心环节中均取得了一定可资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涉外法律人才;专门化培养模式;核心环节

全球化法律人才的需求随着中国深度参与国际交往、中国资本大规模海外投资的推进,愈发迫切。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已经由业界大多数院所的争论、摇摆和观望进入了实质推进阶段。经由“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导向性作用,国内法学教育界已经纷纷展开多样的涉外人才培养模式变革。关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操作模式和途径将进入深入研讨阶段。

一、理念强化、小范围试验还是专门化培养?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在不同体量的法学院中的地位、功能和操作上差别显著,就培养途径而言,主要分为三种模式:理念强化型、实验班型和专门化培养型。从受益群的广泛程度而言,理念强化型惠众最广。如山东大学法学院正在开展的全面推进法学教育国际程度的计划,其具体举措包括:奖励教师、学生海外留学和访问;鼓励外语学习,将外语学习成绩纳入学生考评标准;增加外聘教师和跨国交流、推进英语授课和英语教材的使用等。理念推进型着力全面提升法学院的国际化程度,但其针对性及在具体人才的锻造方面可能相对较弱,并不专门为涉外法律人才成长提供特殊安排(如专门的课程体系和教师团队),而是重在学生国际化意识的提升,学生主要经由自身的努力和意愿走向涉外法律人之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实验班模式”,如清华大学由何美欢教授以“英美法精要”课程组织起来的“英美法实验班”体系。在“卓越计划”的激励下,更多高校已开设或准备开设实验性的“国际班”、“英美法班”等。试验班的层次有本科阶段也有研究生等高层次教学阶段,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院长在文章中提到的针对外语专业和高水平外语本科毕业生的法硕专门培养计划、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部门法“实验班”计划和具有国际视野的学术型博士培养计划[1],政法大学的优选外语本科毕业生进入比较法学院方案[2]等都可以视为不同教育阶段的实验班模式。实验班多采取包括外语能力考评的遴选机制和竞争淘汰制,实施不同于常规的专门教学计划,并匹配有专门的教学团队。实验班模式显然是一种精英化模式,其优势在于,能够在充分尊重人才自身的发展意向并考量相应能力的基础上,集中优势资源打造一批涉外法律人才。这一模式对于提升法学院总体的国际化程度导向性的作用更大,但惠众毕竟有限。而诸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此类院校,则在院系总体办学层面上定位于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事实上形成了举全院全校之力专门规划、操作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专门化模式,形成了一批专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专门店”。

针对上述三种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我们认为应根据法学院的实际情况加以看待。对于传统的、大型的法学院而言,其学术根基雄厚、教学资源丰富,负担更加全面的社会使命,既包括公民教育,也包括多类型法律人才培养和多元学术研究。因此,对于这些“巨无霸”型的法学院而言,举全院之力转向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是不现实的。这些大型法学院对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抓手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培植法律人的全球化视野,二是集中整合部分国际化教育资源开展小范围“实验班”式的精英教学。而对于中小型特色院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专门店”模式代表了法学教育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也经由实践证明成效显著。就北外法学院而言,从2001年举办法学教育以来,北外的涉外法律人才专门培养模式所培养的近500名左右法学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中,有近一半目前或者曾经在海外从事法律工作,绝大多数毕业生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相关工作。

专门化培养的模式受到关于培养阶段、人才异质性和适应性等多方面的质疑。从涉外法律人才应在何阶段培养问题上,有人提出:在18岁的本科阶段就限定专业方向,过早地剥夺了青年学生的选择权利。由于人才培养的目标过于集中可能导致人才的知识结构窄化问题。有人进而提出,在人文教育缺乏的情况下,将学生导向专业方向中的某一个更加具体的方面会造成法学人才的“催熟”和“脚跟不稳、后劲不足”的问题。我们认为,涉外法律人才由于外语能力的要求,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再加以专门化培养已经太迟。及早定位并进入专门轨道是此类人才知识和技能养成所需。并且,就目前国内法学教育现状而言,由于硕士阶段基本上是专门化的方向性培养,而不是美国法学院式的全面、基础性培养,硕士阶段再进行职业教育、进行职业方向的培养,事实上是无法完成的,除非全面转向美国式的“Law School”,而这种转型实验在日韩的效果并不理想,即使是最广博的素质教育也无法全面开花,而总是需要有某种专业的切入点。涉外法律人才本科阶段培养,在课程设计、教学教法、教材选用等方面增加了国际化因素,特别是强化了一般外语和专业外语的应用、强化了外国文化、外国法和国际法内容的学习,事实上也是在某个方面拓展学生的人文视野,是一种人文修养锻造的途径。况且,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案中仍然保留了专业课程之外的通识性选修课空间。事实证明,通过实践导向和涉外导向的教育模式能够锻造法学人才的价值观和人文关切,并且这种价值观和人文关切是具有全球视野的。当然,学生进入专门化涉外人才培养机制,主要还是自主选择的结果。为了让学生在进入前做出理性的选择,北外法学院也定期赴各省重点高中宣讲,特别是赴各地的外国语学校进行宣讲,使具有外语特长的高中生能够在了解和认同的情况下报考。在专门化培养模式中,经由语言与法律的复合教育,学生的知识结构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如北外法学院培养的外语+法律复合型人才,事实上能够横跨法律工作和外语工作双方向。北外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中也有一部分热爱语言学习的同学毕业后转向语言方向,但多从事法律专业相关的语言工作,如进入北外高级翻译学院经训练成为优秀的法律口译、笔译人才,还有的学生毕业后从事外交外事工作,其就业方向不是变得更加狭窄而是更加宽阔了。

二、涉外法律人才专门化培养模式的核心环节

身处转型期放眼看世界的中国需要精英法律人才,“他们是社会变革的领导者和引领者。他们不仅要通晓中西文化,还要具备国际视野,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在知识方面,既要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文化和法治状况,又要了解西方的文化和法律传统;在能力方面,既要有研究和解决国内法律问题的能力,又要有在国际大背景下参与或处理事务的能力”[3]。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由于需要集中多专业、多知识的教学资源;需要聚集理论和实践界等多领域师资;需要应用语言训练等专门设备,使其培养的成本必然高出一般规格法律人才的标准,而且很难大范围展开。因此,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必定是精英式的人才培养模式。从培养专门人才的角度,涉外法律人才只能在大型院系的实验班和专门培养基地的院所中开展,而无法以大众教育的模式量化。如果说在大型法学院中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实验班”是种锦上添花,那么“专门店”模式涉外人才类型的培养则是部分走“专门化”路线法学院的生命线。对于这些法学院而言,其专门化培养优势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集中整合一个法学院乃至一所高校所有可用资源,并将其全部投入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一域。

1. 统一的人才培养规格定位

对于以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为己任的法学院而言,人才培养的专门化定位,是法学院的整体追求。从学院的领导层到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都受到这种人才培养理念的强烈影响。高度的观念认同感使整个学院的教学研究与管理活动全部围绕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这一核心目标展开。领导层对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进行宏观规划和总体推进。各学科教师据此调整教学内容和教法,使教学活动中的各个环节都向这个方向靠拢。共同的目标引导教师和学生集中到一些问题上来:如专业外语能力、比较法方法的应用、外国法素材的添加和对国际规则的关注等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教学主体和对象产生积极的良性相动,共同改良和完善教学环节,以促成这一目标的实现。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教学活动中,外向型人才培养理念的导向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学生们想要学习那些有助于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知识和经验,教师们也积极帮助和引导学生走向其理想的目标。就研究活动而言,外向型教学与大量海外交流极大提高了教研人员的国际视野、全球比较和研究涉外问题的能力,同时也吸引了那些有兴趣于此类问题的硕士研究生进一步深入学习。而在管理方面,频繁的对外交流、外籍教师和学生管理都使行政管理团队能够适应国际化工作氛围和方式,外籍教师和学生能够与管理人员无障碍交流。

在集中、一致的人才培养理念的吸引之下,校方相关可用资源可以有针对性地匹配到法学院。就北外法学院办学的经验来看,北京外国语大学为人文学科的培养建立了专门英语教学机构:“专门用途英语学院”,其中一支教师团队集中于法科的专门用途英语教学。北外的多语种资源也聚拢在法学院周围,为法学院提供多语种复合型人才储备等便利,跨院系保送、双学位教育、多语种国际交流项目均使北外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获益匪浅。从办学的社会效果来看,如同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总会寻找“专业厂商”一样,需要涉外法律人才的客户们会聚集到这些“专营店”里来。最高法院、商务部、国资委、农业部、外国使领馆、跨国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公司均与北外法学院开展过或正在开展涉外法律研究项目、人才支持计划和大型活动组织等多种形式的合作。

2. 专门化的课程设置

专门化人才需要专门化的知识结构,专门化的知识结构需要专门化的课程设置体系。对于专门类型人才培养而言,其知识结构是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与学分设计所奠定的。固守传统课程体系和学分设计是无法实现特殊类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基于此种认识,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开始早期探索的法学院都已经在满足最基本的国内法律人才培养“核心课”体系基础上开发出了一套专门的课程体系。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1+4”课程体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五大模块”课程体系、台湾东吴大学的五年制本科教学方案,即4年台湾法学习+1年英美法学学习、英美法小班教学模式等。这些课程设置和学分设计经由不断的改良与磨合日趋成熟,但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关系需要精研,如:法律专门外语教学与传统基础英语教学的关系、外语教学与法学专业教学时间与思维方式的冲突、传统法学院课程设置与涉外方向性课程的冲突等等。即使是有了相对成熟的课程体系,其教师匹配、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上的细节仍是决定人才培养成败的关键。这些具体问题需要更加精细的考量和更加慎重的改进。当然,专门针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可以是多元形态的,可以根据各自院所的实际情况来安排,没有一个统一的模板。

3. 合作办学与中外法学教育“对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通常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一种是非学历教育项目,由学校自己组织入学考试录取,在中方学校修得相应学分后,通过语言考试后再被合作学校录取,毕业后获得外方学校颁发的文凭;一种是学历教育项目,必须通过统招考试,填报志愿,毕业后分别获得中外双方学校颁发的文凭。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组织形式,一种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宁波诺丁汉大学等大学)、一种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北京工业大学与美国新泽西理工大学工程管理理学硕士)等。

由于法学学科固有的知识本土化和职业资格的国家标准差异,经由一般语言考试获得外国法学院的入学资格相对困难。绝大多数的法学院均要求学生具有本土的法学学历抑或通过专门的法学院入学考试。所以,法学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相对不足。目前,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是迄今为止唯一获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学院。学院目前国际化培养项目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和汉堡大学“欧洲-国际法硕士”双学位(双硕士)、“欧洲-国际法硕士/法学博士”项目。另有地方院校的实践,如广西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3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即2年不分专业不经高考的中加国际学院学习加上3年分流到法学院学习。合作办学作为长期、制度性涉外人才培养手段,其优势在于能够充分而有规划地利用中外法学教育资源,使学生能够直接获得海外留学机会。但合作办学由于审批条件和程序问题,特别是学历教育项目无法作为常规模式加以推广。同时,中外合作办学所带来的中外教育机构沟通和融合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解决。

为突破法学教育中外合作的瓶颈,北外法学院尝试探索一种新的“中外对接”模式。这种“对接”既包括学程的对接,也包括具体教学活动的对接。在学程“对接”方面,通过大学和院系合作,已有美国UC Hastings等多所法学院为北外法学院毕业生提供海外留学的“绿色通道”。“绿色通道”的具体措施包括承认北外法学院的英美法学分、缩减在美学程和免LSAT考试直通J.D.、由LL.M项目直升J.D. 项目等。这些举措使学生将本土法学教育与海外法学教育更加顺畅地进行对接,极大便利了本土人才走向海外。另外,北外法学院的海外远程教学系统已经投入使用,部分海外合作法学院通过远程教育系统能够实现美国学生与中国学生同步授课,这种“教学绿色通道”也提升了教学环境的国际化程度,高效而经济地利用了海外法学教育资源。

4. 实质性国际项目推进

基于经济条件等原因的限制,通过常规化手段创造一种具有“在场”感的环境,让中外学生和中外教师在同一个时空中共同学习,对于大多数法学院而言仍然是相当困难的。在这方面,具有实质教学、研究内容的中短期国际交流项目的开展可以有效弥补法学院国际化氛围的不足。国际交流项目的组织形式多样,简要概括如下:一种是较为经济简便的,附加在海外项目之上的1+1式合作项目。如承办为期1~2个月的国外法学暑期项目、夏令营等方式均可以达到这种效果。国内法学院为海外暑期项目提供一些便利和互惠条件,并建立外国教师和中国教师共同授课的模式,以获得中方学生同等参与的权利。中国学生在这种暑期项目中能够有机会充分接触外国教授和学生,共同开展外国法或国际法学习。北京外国语大学每年5月份都会与美国芝加哥的Depaul大学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共同举办暑期项目。美方4~5位教授授课,讲授“国际商事交易法”、“国际人权法”、“知识产权法”等课程,中方组织教师和特聘教师以英文讲授中国法。项目在美国的知名度日益提升,每年均有30~40名美国学生参与,课程向北外法学院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免费开放。对于中国学生而言,既能够在家门口参与到美国学生的课堂环境,同时也能够了解中国法的英文表达。

第二种类型是自办主题性国际项目,如“知识产权法国际研修班”、“国际法研修班”、“国际组织人才项目夏令营”等。此类项目通常以一个法律主题为线索,或与产业界合作,全球范围内聘请教席,在较短的时间内聚集全球资源,创造一种国际环境。此类项目所需资金较多,操作难度较大,而且主要适合较高层次的人才培养。此类项目成功的例子很多,如程家瑞先生发起、由厦门大学操作的“厦门国际法高等研究院”。该研究院参照“海牙国际法高等研究院”的运作模式,于每年夏季举办国际法学术研习班,邀请国际法学界权威学者与法官来厦进行短期讲学,并面向全球招录学员。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的一系列“夏日学院”也已经成为该院的王牌项目,如“2009国际智慧产权夏日学院”、“2010年大学与企业培育国际研发精英计划”。北京外国语大学亦曾于2012年3月与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共同举办“央企‘走出去’法律风险防范培训班”,集合了高校、政府机构和在京国际法学教育精英(包括跨国律师和外籍法学教授等)共同授课,反应良好。以外国法为研习主题的项目也有不少成功的例子,如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的“台德、台日法制夏日学院”。其项目举办初衷即为海峡两岸乃至亚洲学生提供直接接触和了解德国法、日本法的机会,使学生们身在亚洲能够面对面向德、日最顶尖的法学教授学习。2012年政治大学的“台德法制夏日学院”聘请的是德国国立慕尼黑大学法学院院长、Max-Planck研究所所长等知名学者到政大讲学,辅之以政大的研究人员和教授担任讲席,规划以公法、社会法、民法和刑法为四大研究方向安排短期进修课程。2012年的“台德法制夏日学院”已经惠及两岸三地近30名学生。有组织、有主题的实质性国际项目,能够集中创造一种国际化环境,开展较为深入的交流与学习。国际项目的形式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远胜于主题不连续、期间安排随意、缺乏受众支持和意愿认同的邀请海外学者的讲座讲学模式。

上述仅就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几个操作性问题结合已有的部分实践做了些许思考。随着“卓越计划”的全面展开,更加丰富多样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创新实践将在更多的法学院所开展。我们有理由期待更多有益于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做法出炉并经历时间的磨砺,以使中华法律人才在全球法律发展中彰显更大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韩大元. 国际型法律人才如何培养?[N]. 光明日报. 2011-05-05.

[2] 黄进. 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 悉力培育造就卓越法律人才[J]. 中国高等教育,2012(9).

[3] 薛刚凌. 社会转型期:我们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J]. 法学杂志,2011(4):19.

(本文原载于《中国大学教学》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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