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寿某有期徒刑三年。据悉,毕业于复旦大学的寿某是因在做家庭教师期间,与其学生小何相恋后产生纠纷,才产生报复杀人念头的。
寿某,绍兴县福全人系复旦大学学生,博士文化,现年31岁。原系小何的家教老师,后二人发展为恋人关系,但终因年龄差距等原因分手,恋情曝光后亦遭小何父母的反对。
二人分手后,寿某认为被小何欺骗了感情,遂产生了报复念头。
2012年年底开始,寿某陆续买好斧头、榔头、刀、锯刀、安定片、行李箱等作案工具,并自学开锁技术,拟定作案计划,准备将小何迷晕或用榔头敲晕后,用行李箱带走问话,如小何反抗或未给其满意答复,其就将小何杀害。
2013年3月2日18时许,寿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用铁丝开锁的方式进入绍兴市区城南街道一公寓小何家中,并在小何饮用的保温杯内放入安定片后,携带作案工具藏匿于小何的床下。
当晚,小何回到家中后,于23时许发现寿某手持刀藏匿于其床下,遂叫来父母并报警。寿某见被发现,即将手中的刀扔出后从床下爬出,并与小何的父母对峙直至公安人员到达案发现场。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寿某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寿某为了实施杀人行为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寿某虽然利用铁丝开锁进入了小何的房间,在小何饮用的保温杯内放入了不足以致人死亡的安眠药,其也通过破坏性手段藏身到了小何的床下,但其行为仍然处于等待小何睡着或者小何被安眠药迷晕的阶段,寿某被发现时的状态为等待故意杀人条件成就,由于寿某尚未实施对小何生命构成现实危险的捅、刺、敲、砸等行为,亦即其行为尚未实际接触到小何的身体,尚未达到侵害小何生命的紧迫程度,因而不宜将寿某的行为定性为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本案系由感情纠纷引起,寿某家属亦在案发前电话通知了小何家属,避免了寿某的行为引发严重后果,可酌情对寿某从轻处罚。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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