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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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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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上旬,发布招考公告。

7月20日—22日,报名与资格审查。

7月31日、8月1日,笔试。

8月25日前,公布笔试成绩。

9月15日前,面试、体检、考察、公示。

10月10日前,审批、发放录取通知书。

1O月中旬,入学。

10月下旬,各相关部门向省招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情况总结。

10月底前,总结我省试点招录工作分别报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

七、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教育部门和政法部门应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专业培养方案。有关院校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政法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班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

被录取人员到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省公务员管理部门办理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专科层次的满10年,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层次的满8年,硕士研究生教育职位不少于3年,方可交流。被录取人员在校学习成绩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和职位工作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八、经费保障

试点所需学生培养经费、免收的学费经费、生活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上述经费,按照试点班实际招录学生数量、国家规定的同类院校学生学费收费标准、当地或本校同类学生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国家规定的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为了确保招考工作顺利完成,考录工作所需经费,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和省招办根据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考生收取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两科共100元;教育入学考试专科和本科每人按75元缴费、硕士研究生考试每人按160元缴费。

九、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央政法委《实施方案

十、有关优惠政策

(一)为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总成绩加1O分。

(二)对少数民族考生;在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的“西部志愿者”(含在州级服务的青南计划)和“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服务满2年以上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授予“全国公安机关一级英雄模范”、“全国公安机关二级英雄模范”、“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和公安系统烈士的子女,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加5分。对“西部志愿者”(含在州级服务的青南计划)和“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中的少数民族考生,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在加5分的基础上,再加2分。

附:1、青海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青海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3、青海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职位计划表

4、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考试科目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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