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削山峰建机场须过生态关 神农架建机场,前年动工的事,接近尾声却引来舆论争议。尽管这样的争议来得有点迟,但终究还是有益的。消息称,60多米高的山头被挖平,山峰间的洼地被填平,削平5座山峰这样的“大手笔”,当然会让人担忧生态环境。
其实,类似“大手笔”并不少。兰州造新城,据称要削平的山峰有几百个,延安同样在做削山辟谷的事。至于一些地方填海造城之类,亦非新闻。它们究竟是做对了,还是做错了?
有人说,这必定是拍脑袋的决策。问题恐怕没这么简单。去过兰州、延安这些地方,方知空间可能意味着城市发展。神农架建机场,也是要拉近这个“原始森林”与外界的距离。从武汉到神农架只需“飞”50分钟,这样的效益无疑是诱人的。当发展与环境尖锐地摆在主政者面前,如何选择可能并不容易。
其实,公众也并不是对一切改变生态的项目说不。公众反感的是那种“人定胜天”的理念、那种发展当先环境让道的做法。一意孤行地蛮干,往往只会干出蠢事,最终让环境报复众生,让谁吃不了都得兜着走。
人与自然是能够和谐相处、相得益彰的,发展与环境的矛盾也并非不可调和,在实践中总会有解的。这里的关键是,地方主政者首先要尊重自然、敬畏自然,按照自然的规律行事,懂得越是要发展越是要保护自然。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是多少血的教训印证的道理,不能轻易放在一边。而且,越是加强保护,人类才越能从自然中获益。有了这样的认知,在实践中就必以保护环境生态为上。否则,环境的报复很容易吞噬掉发展的成果。
现代的环境科学,已经大多能回答那些人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前提是我们得尊重科学,把这个影响纳入决策的关键考量,当公众希望获知时周知公众。神农架机场让人遗憾之处在于,人们尚不知该项目会对神农架造成什么样的具体影响,后续有何生态保护措施。目前所获知的,只是神农架官方寥寥数语的“建机场不会严重破坏环境”,这很容易让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产生猜测和担忧。
各地在推进发展的实践中,如果能详细告诉人们某个项目对环境的具体影响,以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那么,地方政府部门不仅会少干些蠢事,也会赢得公众的理解,而不是总在被质疑中流失公信。
执法挺起腰杆,安全才有保障
进入6月这个“安全生产月”以来,连续发生的数起重大安全事故,引起全社会的震惊和关注。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发言人黄毅在接受央视专访时,谈到安全执法的困境,称事故背后多有腐败,并透露国务院近期部署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将力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确保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每起安全事故都是一出悲剧,但更大的社会悲剧莫过于同类事故反复发生。任何悲剧个案,如果藏纳背后的普遍性病灶没有被发掘出来,其教训就不可能被后人真正吸取。例如大连石化,在2010年7月16日发生爆炸事故之后,为何还一而再、再而三发生?每一次事故过后的责任判定与追究是否到位?
彻查,零容忍,指向的都是安全执法的监管力度。在确保生产安全的环环相扣的链条里,任何一个细小的环节都必须建立在严格的执法监管之上,执法者稍有懈怠便可能造成“有空子可钻”的错误认识,最终埋下极大的安全隐患。这决定了安全执法的艰巨性,说明执法的严格与否关系到企业对安全生产的心理预期:一次追责不严的执法,往往会产生“污染水源”一样的不良示范效果。
遗憾的是,我们常见的安全事故多属责任事故,这意味着安全生产立法所确立的种种责任机制,并未扎根于生产全过程,其原因很大程度上与执法不严有关。如果不能在执法中将立法设定的责任严格落实到位,甚至容忍人情腐败因素渗入执法过程,使得责任追究只是一种“选择性执法”,那么在安全治理中突出的便是“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造就的也必然是“守法机会主义”而非“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即便辅助以暗查暗访,也很难从普遍意义上坚守住公共安全的堤坝。
树立执法威信,重点就是要破除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障碍。安监部门暗查中发现的一起已被查处的事故中,28位被移送司法机关的责任人只有一人入监执行,足以引起警戒。如果不能有效排除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的干扰,每一次彻查的结果随着舆论关注力的减弱,势必变得捉摸不定。责任追究下的“网开一面”,最终将削弱安全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生产安全的保障便形同缘木求鱼。
堵住责任追究的漏洞,关键在于对执法监管主体实施责任捆绑。在中储粮大火事故中,整个国家级储备粮库只有一个消防水池和一处给消防车加水的设备,火势最大的粮囤群周围竟然连一处有效的消防设施都没有。这样的设施标准是否合法?执法监管部门为何没有查处纠治?背后有没有执法监察失职的地方?仔细分析每一起安全事故原因,都不难找到执法失渎职的踪迹。但是在责任追究上,对这部分主体的问责要么立法上原本就“轻轻举起”,要么在执行中再度“轻轻落下”,对失职者的惩治多因缺乏跟踪监督而无果而终。
因此,法治社会还需依靠法治的手段保障公共安全。只有从频发的各种安全事故中发掘出执法失守的普遍性规律,切断暗藏在安全执法中的种种羁绊,以环环相扣的责任制实现执法“有责必究”的常态化,才能在追问悲剧中避免悲剧。
上一页[1][2][3]下一页
用法治平衡环保“两难博弈” 环境问题是追求利益与保护环境的博弈,法治正是这一“两难博弈”的平衡点
在居民区违规排污“从重处罚”,只要有相应行为就可以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18日公布的司法解释,降低了环境污染犯罪入罪标准;同时公布的4起典型案例,也有重判之势。(相关报道见本报第十一版)这无疑是向社会郑重宣示:治理环境污染,法律在“给力”。
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给生产生活行为划出一条明确的边界,防止选择对个人有益而对公共利益有损者,是法律在环境保护上的重要功能。从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看,无论是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还是明确有毒物质范围和标准,都是以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式,防止不当行为带来的环境损害。
在某种程度上,环境问题是追求利益与保护环境二者的博弈。在强烈的经济发展冲动之下,一些地方拱手让出绿水青山,为追求财政收入、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了环境。与此同时,公众的需求从“要生活”提高到“要生态”,植根于权利敏感的环境焦虑,也放大了环境问题。这是典型的“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也是典型的发展路径选择问题。
既然是博弈,就难免有两难。比如,对于中西部后发地区,是在承接产业转移的同时承接污染,还是与发达地区比拼“低污染产业”?内蒙古某县新建企业违法排污形成“污水湖”,沿海化工企业在安徽“转移”排放废料污染土壤……现实中很多地方显然更愿意选择前者。显然,我们既不能“守着金饭碗讨饭吃”,也不能“吃子孙饭、断子孙路”。这样的“既不……也不……”,提出了发展中的深刻考题,必须找到利益与环境“两难博弈”中的平衡点,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容量之间的关系,既要青山绿水,又要殷实富足。
在寻求平衡之时,法治正是最重要的手段。地方发展经济的诉求、企业追逐利益的冲动,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和范围内实现。唯有对环保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才能形成有效震慑,在更大范围、更高程度上防止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发生。从另一方面看,社会的“环境维权”、公众的“环保表达”,同样也需要谨守法律的底线,合理合法地争取环境权益的实现。这是现实里的法制约束,更是观念中的法治思维。
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环境法规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罚则较轻,甚者更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直接导致环境“违法成本较低、守法成本较高”的怪状长期存在。这需要在不断完善环保立法、加大环保普法的同时,着力解决环保责任不落实、公众环境权益保护力度不够、环境违法行为惩处不力等问题,用法律织就一张密不透风的环保“法网”。
习近平总书记曾语重心长地告诫,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实际上,所谓的博弈,都是短期行为。从长期来看,“没有环境保护的繁荣是推迟执行的灾难”,保护环境是我们应有的唯一选择,也是我们能有的唯一出路。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查字典资讯网,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