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公文的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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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公文的稿本

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公文的稿本(1)草稿。不具备正式公文效用,常有“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草稿”“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标记。(2)定稿。具备正式公文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有法定的生效标志(签发等)。(3)正本。正本是格式正规并有印章或签署等表明真实性、权威性、有效性的标。(4)试行本。在试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5)暂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时间内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6)副本。正本复份(与正本同时印刷)在外形上与正本没有区别,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用;作为复印件的公文副本(如抄本、复印件)不具备公文的法定效用,需加注“副本”字样标记。(7)修订本。可以标题结尾处标作:“(修订本)”,也可在标题下做题注,在圆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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