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自学考试的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给基层自考办和考生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近日自治区自考办发出通知,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区自考生的论文答辩及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资格审核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从2010年1月起,申请撰写毕业论文及答辩、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社会考生向当地自考办提交申请,当地自考办审核后,送主考学校自考办审批;院校助学班考生向助学院校自考办提交申请,并由助学院校自考办审批。申请表不再报送自治区自考办。
二、申请表格由主考学校印制,并在本校网站上挂电子表格,各市自考办、考生向主考学校领取表格,或从网站下载打印表格。
三、论文答辩及实践性环节考核结束后,各主考学校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考生成绩通过网络上报自治区自考办审核确认,同时各主考学校打印审核确认后的成绩册送考生所在地自考办存档,供考生查询。同时在本校网站上公布成绩,为考生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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