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映问题必须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人民医院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二、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三、公示时间从2014年2月19日至2月28日止,共7工作日。
四、公示受理电话: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事业处:2091220
丽水市人民医院人事处: 278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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