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贯彻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需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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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贯彻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需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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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贯彻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

(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党员干部;(2)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3)省属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中的党员,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4)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5)乡镇、街道和市直、县(市、区)直机关正副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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