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范围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当年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事业单位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下半年退休人员参加考核。
考核内容
机关(含参公单位)考核以公务员(参公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事业单位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步骤
(一)成立考核机构
各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机关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对本机关人员不服考核结果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二)述职和民主测评
述职。被考核对象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民主测评。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范围由单位负责人或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测评内容按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定性,然后根据德才表现优秀40分、良好34分、一般28分、差22分,工作绩效优秀60分、良好51分、一般42分、差33分进行汇总定量加权后得出总分。
(三)确定优秀比例
优秀等次的比例与名额采取“先批后用”办法,即由各单位根据实际参加考核人数(厅、处级干部和下派到村任职干部、市重大项目工作组抽调人员以及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人员除外,下同)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审批后使用(机关、下属事业分开填报)。
⒈凡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被评为省级以上系统先进集体,被授予省级“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荣誉的,其优秀等次的比例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20%;凡被授予地市级“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荣誉的,其优秀等次的比例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8%;凡被授予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荣誉的,其优秀等次的比例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优秀等次的比例均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2%。
⒉根据闽委组通〔2007〕77号文件和明人发〔2008〕414号文件规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被判处刑罚的,该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为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0%。
(四)提出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意见
单位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考核对象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群众测评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年度考核等次人选原则上按以下分值范围掌握,但要防止简单地以分取人。优秀为86分以上,称职(合格)为71至85分,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为60至70分,不称职(不合格)为60分(不含60分)以下。
(五)公示和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拟定等次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并由被考核人员本人签署意见。
考核相关要求
⒈考核工作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防止敷衍了事和弄虚作假。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规定内容实施考核、随意突破核定优秀指标的,要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方可兑现考核结果。
⒉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之一;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现在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工作的人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安置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所在部队提供;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对涉嫌违法违纪受各类处分的人员,按《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⒊对已经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如工作实绩不突出,应坚持标准条件,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选,必须在本单位公示突出的工作实绩。
⒋考核结果的使用按《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考核时间安排
2014年度考核工作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考核结束后,市直单位应将附件中的表4、表5、表7、表8、表9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办理考核验收。各单位在报送考核结果验收备案时,需提供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的《公务员培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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