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为什么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出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出国留学政策,截至到2003年底,全国已有70多万人通过各种方式到世界100多个国家留学深造。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人数增加,他们中有不少人是通过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办理出国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帮助我国公民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有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缺乏诚信,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进行违规违章操作,欺骗欺诈消费者,其中利用不规范留学合同并由此引发出诸多问题,则是当前矛盾突出、消费者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它不仅损害了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健康有序的发展。
由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目的是规范自费留学中介机构活动,减少和避免因使用不规范留学合同而引发出各种矛盾和纠纷,达到依法保护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合法权益的目的。从当前自费留学中介市场发展情况看,自费留学中介机构、留学当事人都迫切需要规范、公正、严谨的留学合同,依法维护双方权益。我们希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留学当事人能够借鉴《示范文本》,或者将其作为签约使用的文本。
二、问:《示范文本》拟制情况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2003年,教育部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调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开展情况,了解留学当事人反映较多的不规范留学合同问题;听取部分省、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对使用规范留学合同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示范文本》,并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该文本进行了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
制定《示范文本》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法规,并结合当前由于使用不规范留学合同引发的种种矛盾和问题等情况,立足于更好依法保护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问:《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答:《示范文本》共有8款29条。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及费用、受托人义务与委托人的义务、违约责任等。
《示范文本》主要特点: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保护当事人双方而不仅仅是一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到有利于当事人公平签约。二是针对不规范留学合同存在的缺少公平的、必要的保护留学当事人利益内容的情况,以及暗藏的事先难发现、事后难说清的陷阱和“霸王”条款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经济利益的问题,《示范文本》在相关条款里都较为清楚地予以明示,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先完全搞清楚并核实有关情况后,再慎重考虑和决定,不要匆匆忙忙、盲目地签约,以免被动。三是注重《示范文本》的实用性。比如,由于每人留学情况和要求不同,所以《示范文本》各项条款均没有注明、规定、限定相关内容的具体时间、交费数额等,这是因为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承诺的条件、外方学校收费标准、当事人留学要求等情况差别很大,不可能也不应该做出统一规定。留学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意愿,决定是否愿意接受对方的各项条件,然后再考虑签署能够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留学合同。
四、问:使用《示范文本》应注意什么?
答:《示范文本》涉及了留学当事人委托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基本内容,是签约双方关心的重要内容,对双方比较公平,当事人可以借鉴《示范文本》或者将其作为签约使用的文本。
留学当事人在签约前,首先应该了解清楚所委托的机构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当地工商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更要搞清楚申请国外学校的资质、教学水平和质量等情况,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留学申请人在国外学习环境、能否顺利完成学业。
留学当事人在签约前应注意:留学学校资质、所学专业和教学质量保证等这些最基本但却是最重要的情况;外方录取时是否有外语考试成绩要求,获得留学录取通知书的时间限定;所交纳各种经费的用途以及是否合理;交付款的方式;受托人指定的汇款账户是不是留学学校的账户;留学当事人应及时索取有效发票、收据;如某方违约,另一方退款的数额、方式、时间限定等是否合理,有无易产生误解、发生歧义的地方等。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签约前应注意:委托人是否具备自费出国留学的基本条件;其外语考试成绩是否符合留学学校录取要求;核对委托人所递交的所有文件、材料等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委托人是否清楚当其违约后应当承担的责任等。此外,留学当事人应视情况和需要,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对《示范文本》进行补充、变更、修改。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应与《示范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问:如果发生合同纠纷问题,留学当事人应如何解决和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签署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法律保护。所以,签署《示范文本》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提醒的是,留学当事人应注意收集、留存有关的材料、资料、票据等,以备诉诸法律程序时的需要。
六、问:除了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在规范自费留学中介活动和保护留学人员利益方面还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主要有5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沟通信息。建立并开通了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通过网站公布与留学中介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该网现已成为教育部在自费留学工作中向广大留学人员提供服务,打击非法留学中介活动,对留学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截止目前,网站访问量已突破300万人次,日访问量超过1万人次。二是加强对国外学校的资质把关。先后分两批通过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和中国留学网公布了21个我国公民主要留学对象国近万所学校名单。为客观全面地介绍国外学校的实际办学情况,对国外学校的资质认证工作进行了规范,自2003年8月起,我驻外使(领)馆对国外学校的资质认证开始统一使用《国外教育机构资质情况认定表》。三是就自费留学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发布留学预警,目前已发布16期。内容包括国外学校资质、留学中介违法违规情况、外国留学政策新变化等,涉及加拿大、法国、新西兰、南非、挪威、丹麦、瑞士、瑞典、日本等九个国家。发布留学预警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树立自费留学工作的正确导向和督促外国政府加强其学校的管理,提高其学校办学质量,维护我留学人员利益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四是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日常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为督促中介诚信经营,打击非法挂靠等,公布了270家中介机构资格证号、法人代表、办公地址等核心资质。先后处理整改了12家严重违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并通过媒体进行了公开曝光。五是推动与外国政府建立教育合作与交流磋商机制。就某些国家在其学校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的情况下一味推销“教育出口”,盲目大量吸收我留学生等情况,通过磋商要求外国政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其学校的管理,维护我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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