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业生资格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1.毕业生须符合申报条件。《毕业生登记表》上必须有考生所在地自考办的鉴定意见和公章。
2.《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内容填写要求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无涂改。《毕业生登记表》应粘贴一寸的蓝底彩照且与证书一致;身份证的复印件按规定均须粘贴在封面指定位置。
3.《毕业生登记表》上的专业填写,应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以下简称省自考办)公布的专业名称为准,不得缩写、简写或变更。
4.毕业时间必须填写准确。以考生最后一门课程(含实践性环节课程)合格时间计算,上半年为6月30日,下半年为12月30日。
5.毕业生注册名单上的专业名称、学历层次、准考证号、证书号、身份证号、姓名、性别、毕业时间与《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书》上的相关信息必须一致。
6.《毕业证书》上粘贴的二寸蓝底彩照与《毕业生登记表》及准考证上的照片均为同一人,且姓名一致。
7.办理过转(免)考的考生,必须有齐全的转(免)考材料。转考要有相应的《湖北省转考成绩证明》单及合格试卷,免考以省自考办签审的《免考申请登记表》为依据。
8.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应认真审核其转考材料,对取消合格试卷的省(市),以该省自考办的转考成绩证明为依据。
9.申请办理本科毕业证的考生,必须附有经省自考办计划科签审的专科毕业证复印件,对须加试课程的部分考生,审核其加试课程的合格试卷是否齐全。
10.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试卷齐全,无代考嫌疑,无擅自涂改成绩现象。
11.所有理论课程在2000年12月31日前考试合格的,一律按原计划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考试合格的考生按第五轮考试计划审核,审核时应注意新、老计划课程的顶替。
二、审核中出现以下问题的处理方法
1.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考核、上机实习合格的考生,以课程合格证为依据。如此类合格证遗失,必须以省自考办出具成绩证明为依据,市(州 )自考办出具的证明无效。
2.试卷不齐全的档案(不含2001年7月和2005年以后考试的合格试卷),由县(市、区)自考办对所缺试卷填写《合格试卷遗失证明单》并注明其遗失原因,证明单须经各级自考办主任审核签字,省自考办考籍科查核成绩,省自考办分管主任审批签字后生效。
3.姓名不符,如有音同字不同的考生,须有考生本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如因特殊原因更名换姓的个别考生,不仅要有考生本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还必须出示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4.准考证或理论课程合格证不齐全的档案(不含2001年7月考试的合格证),由考生所在地自考办出具相关证明。
5.初审时发现有明显代考嫌疑的考生档案,应立即通知考生所在地自考办留存笔迹,进行比对,如确认代考,则按省自考办有关规定处理,对无法确认的试卷,则应做好记录,并将档案材料上报省自考办进行复审、终审。
6.2001年7月份及2005年元月份以后考试合格的理论课程,以省自考办发放的课程合格证或出具的成绩证明为依据。
7.凡有持同一准考证同时报考专科和本科的考生,在专科所有课程合格后,申办专科毕业证时,须当地自考办在该生的准考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三、专、本连读考生同时办证问题的处理办法
1.专、本连读同时办证,仅限于同一专业的专、本连读考生。
2.专、本连读考生,必须同时修完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试合格,才可到当地自考办提出同时办证申请。
3.各地自考办对专、本连读同时办证的考生,须单独注册并在办证规定的时间内,上交注册软盘及毕业生档案材料。
四、毕业证办理工作程序
1.具备毕业资格的考生,应在6月初到所在地自考办办理有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毕业材料的,一律不予接纳办理。
2.县(市、区)自考办根据国家考试中心毕业证电子注册的要求,将毕业生相关信息输入微机,并将自动生成的毕业证书号填写到考生《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上。
3.县(市、区)自考办注册工作依据省自考办提供的《毕业生名册》来进行注册,整理档案。《毕业生名册》成绩栏要求完整。(注:成绩栏内如有空缺的成绩,须经省自考办考籍科审查、核实填空后,方为有效)
4.县(市、区)自考办按要求整理考生档案材料后,与注册软盘一并上交市(州)自考办。(考生的各条信息,与注册软盘中的考生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5.市(州)自考办必须严格按省自考办《毕业资格审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初审工作,并将初审通过的毕业生相关信息输入微机并打印名册、拷贝软盘。
6.市(州)自考办在规定时间内将毕业生档案及注册软盘一并上交省自考办,由省自考办统一打印出正式的《毕业生名册》及毕业证书。
7.市(州)自考办负责将考生二寸蓝底彩照粘贴到《毕业证书》上的指定位置,并将《毕业证书》夹到《毕业生登记表》内,同时依据省自考办打印的正式《毕业生名册》进行毕业生档案移交工作。
信息来源:湖北省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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