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关于04年下半年自考毕业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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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04年下半年自考毕业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江汉油田自考办,各委托开考单位自考办:

2004年下半年自学考试毕业证办理工作将在12月开始进行,为了做好此次办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档案材料送交时间安排

12月20日 仙桃、天门、潜江、油田、神农架

12月21日 黄石、鄂州、随州、宜昌

12月22日 十堰、荆门、咸宁

12月23日 荆州、孝感、武汉

12月24日 襄樊、黄冈、恩施

12月25日 司法厅、信息产业厅、档案局、电力局、统计局

12月26日 卫生厅、武大、湖北函大

二、毕业生档案材料送交地点:省工商局接待中心六楼

公安厅、华农、警官学院、农广校、经大、经济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同济)、省电大、通院等委托开考单位于12月29日将毕业生档案材料送交湖北省农业银行大楼二楼(考试院大门左行300米)。

三、毕业证办理工作要求及程序详见附件:《办证须知》

毕业生资格审查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望各地自考办高度重视,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悉、作风正派的自考办工作人员参与此项工作,严格按《办证须知》中的要求和程序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档案初审及注册工作,严把质量关,确保毕业证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 办证须知 一、毕业生资格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1.毕业生的报考资格及政治思想鉴定情况。《毕业生登记表》上必须有考生单位及所在地自考办的鉴定意见和公章。

2.《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内容填写要求完整、准确。《毕业证书》上粘贴的二寸黑白免冠登记照片与《毕业生登记表》及准考证上的照片均为同一人,且姓名一致。

3.《毕业生登记表》上专业的填写,须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以下简称省自考办)公布的专业名称为准,不得缩写、简写或自动变更。

4.毕业时间必须填写准确。以考生最后一门课程(含实践性环节课程)合格时间计算,上半年为6月30日,下半年为12月30日。

5.毕业生注册名单上的专业名称、学历层次、准考证号、证书号、身份证号、姓名、性别、毕业时间与《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书》上的相关信息必须一致。

6.办理过转(免)考的考生,必须有齐全的转(免)考材料。转考要有相应的合格试卷,免考以省自考办签审的《免考申请登记表》为依据。

7.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要认真审核其转考材料,对取消合格试卷的省(市),以该省(市)自考办的转考成绩证明为依据。

8.申请办理本科毕业证的考生,必须有经省自考办计划科签审的专科毕业证复印件,对须加试课程的考生,审核其加试课程的合格试卷是否齐全。

9.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试卷齐全,无代考嫌疑,无擅自涂改成绩现象。

10.所有理论课程在2000年12月31日前考试合格,一律按原计划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考试合格的考生按第五轮考试计划审核,审核时应注意新、老计划课程的顶替。

二、审核中出现以下问题的处理办法

1.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考核、上机实习及2001年7月理论课程考试并合格的考生,以课程合格证为依据。如此类合格证遗失,必须由省自考办出具成绩证明并加盖成绩管理专用章,市(州)自考办出具的证明无效。

2.试卷不齐全的档案(不含2001年7月考试的合格试卷),由县(市、区)自考办对所缺试卷填写《合格试卷遗失证明单》并注明其遗失原因,“证明单”须经各级自考办主任审核签字,省自考办考籍科查核成绩,省自考办分管主任审批签字后生效。

3.姓名不符,如有音同字不同的考生,须有考生本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如因特殊原因更名换姓的个别考生,不仅要有考生本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还必须出示公证部门的公证书。

4.准考证或理论课程合格证不齐全的档案(不含2001年7月考试的合格证),由考生所在地自考办出具相关证明。

5.初审时发现有明显代考嫌疑的考生档案,应立即通知考生到所在地自考办留下笔迹,进行比对,如确认代考,则按省自考办有关规定处理,如无法确认的则应做好记录,并将档案材料上报省自考办进行复审、终审。

三、专、本连读考生同时办证问题的处理办法

1.专、本连读同时办证,仅限于同一专业的专、本连读考生。

2.专、本连读考生,必须同时修完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试合格,才可到当地自考办提出同时办证申请。

3.各地自考办对专、本连读同时办证的考生,须单独注册并在办证规定的时间内,上交注册软盘及毕业生档案材料。

四、毕业证办理工作程序

1.具备毕业资格的考生,应在12月初到所在地自考办办理有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毕业材料的,一律不予接纳办理。

2.县(市、区)自考办根据国家考试中心毕业证电子注册的要求,将毕业生相关信息输入微机,并将自动生成的毕业证证书号填写到考生《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上。

3.县(市、区)自考办注册工作分两类进行。一类是在册毕业生注册,即依据省自考办提供的《毕业生名册》来进行注册、整理档案;一类是不在册毕业生注册,即依据申办毕业的考生材料造册后,再进行注册、整理档案。

4.县(市、区)自考办应按“在册”和“不在册”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的考生档案材料及注册软盘一并上交市(州)自考办。

5.市(州)自考办必须严格按省自考办《毕业资格审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初审工作,并将初审通过的毕业生相关信息按“在册”和“不在册”两种情况分类输入微机并打印名册、拷贝软盘。

6.市(州)自考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分为两类的毕业生档案及注册软盘一并上交省自考办,省自考办将对“不在册”的考生档案材料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注册盘合成,打印出正式《毕业生名册》及《毕业证书》。

7.市(州)自考办负责将考生照片粘贴到《毕业证书》上,并将《毕业证书》夹到《毕业生登记表》第一页内,同时依据省自考办打印的正式《毕业生名册》进行毕业生档案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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