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政法委等12部门有关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我省决定公开招考录取635名学生,经有关政法院校培养教育后,定向分配到我省基层政法机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考对象 (一)广东户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已退役士兵。(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即2010年9月底前取得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0年毕业生,以及2009年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且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非广东常住户口(生源)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三)由广东省招募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等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二、招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没有受过任何处分。(三)年龄为18至25周岁(1984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期间出生)。研究生学历和报考面向”三项目人员”招考职位的,年龄放宽到30周岁(1979年7月1日以后出生)。(四)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五)身体健康,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身体条件。(六)具有招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在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试且已列为考察或拟录用对象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者不得报考与定向单位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回避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已取得学历专业相同的同等及以下学历层次职位。三、招考职位及试点班办学层次、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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