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0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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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0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在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等规定的证件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放在考桌左上角。证件不全或迟到超过15分钟均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除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一律不得携带其他物品参加考试。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三、考生答题前必须在试卷规定的地方正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考生序号(按考试通知单上的考生序号填写),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0分处理。

四、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五、考生答题一律使用蓝色、黑色钢笔或圆珠笔,铅笔只可用于作图。答题时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不得在试卷上用不同颜色的笔交替答题,不得在试卷上自加附页或贴纸答题,答案不得书写在密封线内,禁止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六、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时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吵闹,不准夹带、传递资料,不准偷看、抄袭、换卷或代考。

七、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并经监考教师核对试卷和草稿纸后才能交卷离开考场。考生无论何种原因离开考场,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讨论答题情况。考试终场时间一到,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整理后反放在书桌上。严禁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考生要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

九、对违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停考、延迟毕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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