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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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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政法干警

一、招录培养原则

(一)招录有序。招录工作在自治区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社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取,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录用等相关工作。

(二)公开公正。招录工作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招录工作公平公正。

(三)统考择优。招录培养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报考即确定录用单位,学生毕业后一律到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工作,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和承担培养任务的政法院校,严格按照招录培养试点工作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培养学生的素质。同时,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招录计划

计划招录137人(法院系统19人,检察院系统10人,公安系统53人,监狱劳教系统55人;专科55人,本科二学位61人,法律硕士21人)。其中,面向退役士兵招录38人,面向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录86人,面向在宁服务期满两年(同一服务项目)并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下简称“三项目”人员)招录13人。

三、办学层次、学制、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

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采取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

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1年理论教学,1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单独取得资格政策。

四、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宁夏户籍或宁夏兵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

2.宁夏常住户口或宁夏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

3.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

4.2013年9月30日前在宁夏服务期满两年并考核合格的 “三项目”人员。

上述人员户口、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退役士兵的退伍证的签发时间为2013年8月23日之前。

(二)报考条件

1.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2.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4.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5.年龄18至33周岁(1979年8月23日至1995年8月23日期间出生),退役士兵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下(1987年8月23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教机关警察职位以及定向“三项目”人员职位的,年龄须在28周岁以下(1984年8月23日以后出生);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8.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3届高校毕业生;现役军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曾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人员;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

五、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名网站为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网址:http://www.nxpta.gov.cn

(二)报名时间:报考者在8月27日9:00至9月3日24:00登录报名网站进行报名。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教机关的人民警察职位的报名时间为8月27日9:00至9月1日18:00。

报考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补报。(三)报名程序: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者应按照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司法厅按照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负责本系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报考者可在提交报名申请2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可以改报其他职位。未通过资格审查且没有改报其他职位的考生视为放弃。已通过资格初审但未办理缴费手续的报考者,在报名截止前,可以根据各职位报名情况,报请原资格初审单位同意并注销原报名信息后调整报考职位。

3.组织体能测评。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先在网上报名,之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确定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4.网上缴费。初审合格的报考者,最迟应于9月5日24:00前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费。报考专科教育、本科二学位教育职位的,报考费每人170元,报考研究生教育职位的,报考费每人220元。

农村特困家庭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申请免交报考费。

5.结果确认。报考者办理了缴费手续后,报名结果即被正式确认。报名结果被正式确认后,不允许再调整报考职位。9月5日24:00前未缴费的报考者,视作放弃报考。报名结果被确认的报考者,请于考试前一周内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凡打印准考证有困难者,可拨打宁夏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0951-5099130、5099161、5099163)寻求帮助。

6.开考比例限定。为确保招录计划的落实,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每天将在宁夏人事考试网上对各职位的具体报考人数进行公布,报考人员可根据报考情况及时调整报考职位。

笔试开考比例(同一职位报考人数与该职位招考名额之比)为5:1。专业性强、生源少的职位以及宁南山区九县(区)招考职位,根据报名情况,经研究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的职位,减少或取消招考名额。职位招考计划取消的,由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本人申请,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改报单位同意后,可改报其他职位。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报名网站进行公告。

六、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的《考试大纲

(二)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于9月21日、22日在银川市统一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笔试成绩的计算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为160分。

回族考生,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10分;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退伍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加10分。申请教育考试加分的已退伍普通高校毕业生,须于9月30日前将有关证明材料送自治区公务员局考录处(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审核, 逾期未申请者不予加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①本人身份证;②高校毕业证书;③准考证;④退伍证和负责其退役安置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所有证件、材料均须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由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四)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照每个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并公布。达不到面试开考比例的职位,经招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五)资格复审:面试前,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招录机关对拟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面试的资格。被取消资格者,由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成绩在合格线以上考生依次递补。

资格复审要求: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择业通知书(派遣证) ;退役士兵须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退伍证;“三项目”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服务合格证、审批机关服务期满两年相关证明材料。

(六)面试:

1.面试采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2.面试时间:具体时间由各招录单位负责通知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

3.面试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七)考生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八)考试总成绩如果不是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九)如果同一录用职位参加面试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总成绩也相同,则按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七、体检考察

(一)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照报考职位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录取1:1的比例(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

(二)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三)考察工作由自治区招录单位负责实施。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核暂行办法

八、录取

(一)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1:2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二)报考其他职位的,按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培养院校和教育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

政策咨询电话:0951-5099005 6136606

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31 0951-5099163

报名咨询电话:0951-5030195(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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