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岗位及职数
程序辅助事务员,4名;
招聘职位说明
岗位说明。详见附后。
报考条件
具有上海市户口,无违法违纪记录;
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法学专业优先;简章发布地址:公务员考试信息网(http://www.sdsgwy.com)
招聘办法
报名时间及报名入口
本次招聘采取网上登记报名。应聘者可通过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浏览招聘公告,下载报名表格并填写完整,以附件形式向staff@shrc.com.cn发送邮件,邮件主题统一设为《应聘上海仲裁委辅助人员
报名时间:自本招聘公告发布起十五日内有效。
资格审查
上海仲裁委员会将委托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对所有网上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面试
经资格审查后,择优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本人参加面试。
身体检查
面试合格者,参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录用体检标准到指定医院进行身体检查。
录用
根据面试和体检结果,对拟录用人员按《上海仲裁委员会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舒欣;
联系电话:32511372。
岗位说明
职位名称:程序辅助事务员
工作部门:仲裁一部、二部
工作项目:
在部领导的安排下统一开展工作
1、在管理秘书开庭或不在位时协助接听来电;
2、收取、寄送相关案件文书;
3、案卷归档;
4、协助联系当事人、仲裁员;
5、陪同管理秘书外调、接待来访;
6、协助起草常规案件的庭审、文书的模板;
7、对办案秘书制作的仲裁文书作文字、数字等常识性校对;
8、立案后移交材料的领取、登记;
9、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职要求:
1、诚实、正直,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律职业道德;
2、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3、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民商事法律;
4、能熟练运用Office办公软件,懂英语。
2014年上海仲裁委员会辅助人员
招聘政策问答
1. 上海仲裁委员会辅助人员的概念是什么?
答:上海仲裁委员会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助人员”)是指在上海仲裁委员会内部的辅助工作岗位上工作,为上海仲裁委员会内部工作的正常运作起协助、保障作用的人员。
辅助人员与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所属派遣机构上海雇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雇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雇员公司的派遣员工,接受派遣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从事辅助岗位的工作。雇员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辅助人员提供劳动人事方面的派遣服务;上海仲裁委员会作为用工单位,负责具体岗位的用工使用。辅助人员在岗工作期间由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年度考核合格者经双方同意,可以延续使用。辅助人员不属于上海仲裁委员会事业在编人员,不享受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待遇。
2. 被录取为上海仲裁委员会辅助人员后,将来是否可以通过一定程序直接转为事业编制?
答:不可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必须另行参加经上海仲裁委员会通过公开程序进行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招录考试。
3. 上海仲裁委员会辅助人员主要从事什么工作?
答:本次招聘的辅助人员岗位是程序辅助事务员。具体内容详见《岗位说明
4. 上海仲裁委员会辅助人员岗位工作时间如何规定?是否需要加班?享受何种待遇?
答:辅助人员岗位工作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辅助人员加班的,将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5.对上海仲裁委员会辅助人员的薪酬有何规定?
答:上海仲裁委员会辅助人员的薪酬和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由政府财政保障。经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的辅助人员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及待遇,根据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试用期收入为2640元/月,试用期转正后3300元/月,以上收入为税前收入,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新录用人员合同期不少于两年,试用期不少于两个月。签约后,由雇员公司按本市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及单位应承担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6. 本次辅助人员的具体招聘对象和报名条件?
答:本次辅助人员的条件见《招聘公告
1、具有上海市户口,无违法违纪记录;
2、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
4、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后,还需满足各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要求,内容详见《岗位说明
7.辅助人员的招聘程序有何具体规定?
答:招聘程序具体包括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和录用。
报名:本次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具体报名网站详见《招聘公告
资格审查:网上报名者的报名信息经初审后,择优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本人参加面试。
面试:面试由上海仲裁委员会组织进行。
体检:面试后录取人员,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组织体检。
签约:经上海仲裁委员会最终确认,由雇员公司通知录取对象签订劳动合同,接受派遣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工作。初次上岗者试用期不少于2个月,试用期内应通过岗前培训和考核。
8.报考者参加面试时应持有哪些证件和相关材料?
答:参加面试的人员除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具体岗位任职资格条件中如有明确要求的资格证书和有关证明资料也需要提供。
9. 对编造假文凭、假经历、假证照、考试作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报考者如何进行处理?
答:一经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发现并查实,立即取消其本次考试和录取资格,并登记人才诚信失信记录。
对以上内容如有疑问,可向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咨询,咨询电话:3251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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