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1. (06政 治江苏卷39)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专题学习中,某中学5名同学围绕“废旧电池回收和处理的现状与对策”课题,组成探究小组。他们利用课余时间,通过问卷、走访、查阅文献、上网等方法,对废旧电池回收和处理现状进行了调查。
同学们发现,第一,废旧电池会污染环境,1节一号电池烂在地里,会使1平方米的土壤永久污染;1粒纽扣电池可使600吨水无法饮用,相当于1个人一生的饮水量。第二,中国每年消耗电池70多亿只。中学生使用随身听、复读机、电子词典等,是电池消耗大户,人均年消耗电池50节以上。
同学们了解到,第一,目前废旧电池回收率不到2%。有近八成的人认为废旧电池回收活动“与自己无关”或“没时间参加”,有87%的人将废旧电池与生活垃圾一起丢弃。第二,目前收集来的废旧电池主要由环保部门集中填埋,但填埋并不能彻底控制废旧电池的污染。
同学们还了解到,提取废旧电池中的有用材料加以再利用,不仅符合我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而且有可观的经济效益。据估算,处理10万只废旧电池,可获利2万元左右。但企业对处理废旧电池没有积极性。因为,进口处理废旧电池的机器价格昂贵。并且,一台机器每日可处理几吨废旧电池,本地的废旧电池不够它“吃”几天,导致生产能力闲置,亏本运营。
假如你现在加入该探究小组,请继续探究以下问题:
(1)运用经济常识,就废旧电池的回收和处理问题,向政 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参考答案:①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②运用财政、金融和税收等经济手段,引导有关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搞好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③制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范废旧电池的回收和处理。④运用行政手段,加强管理和监督。
2.贷款五级分类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答: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甲与乙同居一室,某日大地震电灯熄灭,乙因年迈体衰,行动不便,甲快速奔跑,将乙撞倒,致其头破血流,当场昏厥,不治而亡。问甲有无刑事责任?
答:甲在发生地震、自己的生命遭受严重威胁之时,为逃跑求生,将乙撞倒,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为在当时情况下,电灯熄灭,情势危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自己就无法求得生路,为避免自己生命所遭受的紧急危险,仓皇出逃,即使致乙倒地死亡,也是属于"不得已"的情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属于避险行为。
但是,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之一是保全的利益应当大于牺牲的利益,甲以牺牲他人生命的方式保全自己的生命,已经超过了紧急避险的限度,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100万元,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为20万元,管理人的报酬为30万元。
(2)甲、乙公司签订了200万元的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双方均未履行。管理人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依约发货。
(3)2007年5月,甲公司财产遗失,无因管理人王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必要的费用10万元。2007年7月10日,甲公司财产再次遗失,无因管理人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必要的费用20万元。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甲公司继续营业,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合计180万元。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破产费用合计为多少万元?
(2)共益债务合计为多少万元?
(3)如果债务人财产只有200万元,乙公司可以获得清偿多少万元?
【正确答案】
(1)破产费用合计为150万元。
(2)共益债务合计为400万元。
【解析】
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0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2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应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的债权才能作为共益债务;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无因管理人的费用偿还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因此,王某的10万元费用偿还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不属于共益债务。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18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3)乙公司可以获得清偿的金额为25万元。
【解析】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此,债务人财产200万元先行清偿破产费用150万元,剩下的50万元再清偿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因此,乙公司可以得到清偿的金额=50×200÷400=25万元。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199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199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如下解决方案: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其他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1997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1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 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公司法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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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公司法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公司法
5.光中公司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
2006年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当年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
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
(2)C公司是否有当然的付款义务? 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能否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3)本案中,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答:(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包括:E公司、B公司、D公司和A公司。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C公司没有当然的付款义务。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则不能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假设条件中,C公司以其与出票人A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F公司是不符合规定的。
(3)被保证人为A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题中,该汇票未经承兑,因此出票人A公司为被保证人。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本题中,被保证人为出票人A公司,因此保证人D公司清偿票据款项后只能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注:考题中汇票金额改为20万元,C公司债务改为18万元,不影响解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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