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家教应被严格禁止,还是仅属于个人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对此立法仅作原则要求即可,不可一刀切。最近,山东面向社会公布《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引起人们激辩——
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在职教师存在着有偿家教现象,影响了正常的教学活动。针对此种现象,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面向社会公布《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并于近日举办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等。此草案一公布,“一石激起千层浪”,“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规定引起广泛热议。
有偿家教利弊共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教师认为,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老师在不耽误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适当挣点“外快”,无可厚非,但完全以挣钱为目的的有偿家教行为应该坚决杜绝。
济南中学一名不愿意透露名字的吕姓教师告诉记者:“目前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在少数,各个中小学校对有偿家教问题也管得很严。但毕竟很多学生有需求,有的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家长经常主动找来,要求帮忙介绍有经验的任课教师给孩子补课。如果辛辛苦苦帮忙给学生补了几个月的课,不给一点补课费谁也说不过去。”
但完全以挣钱为目的的有偿家教行为应该坚决杜绝。吕老师告诉记者,他所知道的同行老师有不少就专门在外面租赁教室,招收学生办课外辅导班,每个学生每周收费50~80元,一个月就能收入1万多元。
作为家长,家住纬北小区的王玉华认为,有偿家教实际上是应试教育的产物,目前大多数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的学习成绩期望很高,客观上产生了希望教师帮助补课的“市场”需求,但应以不耽误正常的教学为前提。
也有老师认为,当前对于如何处理有偿家教问题面临两难境地:一是应该杜绝,毕竟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教师的正常教学精力;二是客观上又存在需求,成绩好的孩子希望再提高一下,成绩不好的孩子希望通过补课跟得上。此外,很多在职的中小学教师都很有经验,“一刀切”地不允许教师从事任何有偿家教也是一种资源浪费。
而不少学生家长认为,有偿家教其实很难真正杜绝,即使立法明确禁止,后续如何执行也很难操作,关键还是要靠教师的职业道德来自我约束。应从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校内教学考核入手,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确保教师能够恪尽职守地完成校内教学任务,保证教学公平。
立法听证,各有说法
有偿家教该不该立法禁止引起广泛争议,为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10月30日举行立法听证会,对《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中关于禁止有偿家教等群众比较关心、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进行立法听证,广泛听取各界意见。
此次立法听证会吸引了近百人报名参加,既有学生家长、教师、学校校长,也有基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等,最终确定了12名立法听证陈述人和15名旁听人参加。
在听证会上,山东聊城大学教授李剑萍认为,应明确界定“有偿家教”,细化禁止有偿家教的实施办法,建议增加“有偿家教是指在职教师以获取经济报酬为主要目的开展的家教、补课、辅导活动等行为,禁止有偿家教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制定”。
济南市第六十八中学教师姚慧源认为,当今社会上极少一部分教师动员甚至强迫学生进行有偿家教,这种行为有损教师形象,甚至影响到教师正常教育教学,从这一点讲应该禁止。但由于选拔性考试的存在,家长们不惜一切代价进行“智力投资”。同时,部分教师由于受收入水平所限,在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下,不耽误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有能力和充裕的时间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有需求、有市场是有偿家教存在的主要原因。
济南市槐荫区教育局副局长王晓松表示,用立法的形式规范学校和教师业余时间的补课、办班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为了维护公共教育资源的合理公平使用,对老师的个人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也能起到引导作用。
此次听证会,社会各界的意见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对有偿家教作出明确界定并明确有偿家教的法律责任;一种意见认为这属于个人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实践中难以界定、监管和取证,立法仅作原则要求即可;还有意见认为对待有偿家教不可一刀切,应当区别对待:立法上禁止有偿家教和兼职补习活动,应当仅仅针对本校所教授的学生或本校学生,针对其他学生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兼职补习活动,由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作出规定,为学校自主、自治管理提供一定的空间。
需要区别立法禁止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能搞一刀切,但应该禁止的有偿家教是哪一类?不少人士表示在目前的条例草案中没有明确的界定。在采访中,不少人士认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并非完全不合理,它的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
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的高建军律师表示,教师手中握有的不是权力而是技能,是谋生的手段,从这个角度讲,立法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理由不充分。
高建军特别强调,要求教师全身心地投入是一种道德要求,而且是一种很高的道德要求。对于道德问题我们只能提倡,不能强求。教师在自己的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技能换取报酬,不存在利用职责牟取私利的问题。
高建军认为,立法应当禁止的是“公立学校的在职教师直接或变相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补习等有偿教学服务,以及从介绍、引导本校学生参加有偿教学服务中取利”的行为,如果教师在课外时间进行的有偿家教服务没有违反一个教师公正对待学生的法定义务,没有违反一个雇员忠实于自己雇主的职业意义,就不应当取缔或禁止这种行为。
李剑萍建议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定义“有偿家教是指在职教师以获取经济报酬为主要目的开展的家教、补课、辅导活动等行为”。
梁勇认为,应当将条例草案中的“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改为“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辅导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活动”。他特别强调,“利用职务之便”的有偿家教才是应当禁止的行为。
如何能从根源上杜绝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呢,不少人士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梁勇说,如果能够落实教师公务员的身份,那么就可以按照公务员的要求,明确规定在职教师公务员不能从事其他兼职活动。学校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以合同的形式而非法律来约束教师的行为。
针对目前家长和学生对课外学业辅导的需求,淄博市周村区北郊中学校长程卫东建议,提高社会力量办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控制和减少文化培训类培训机构;对招用在职教师参与各种文化补习活动的培训机构依法进行必要的约束或进行必要的处罚;不再批准单位或者个人以针对中小学生文化课补习为主要内容申请举办各类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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