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在辽宁省从事个体经营,将享受到三年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三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这是于近日颁布施行的《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中做出的规定。
按照《规定》的解释,这里所称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谋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生。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给出的数据显示,今年,辽宁省有2009年应届毕业生22.9万人,此外,还有未就业的2008届毕业生2万余人。目前,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与去年相比,同期就业下降了5%。
为了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带动就业,此前,辽宁省曾出台政策对创业人员给予税费优惠,包括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将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至5000元。享受这一政策的就包括毕业两年之内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
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应优先面向毕业生
另外按照《规定》,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有计划地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公务员。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都应当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
非公单位就业毕业生考公务员工龄可累计
在非公有制单位(含自由职业)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工龄。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享受同等待遇。
学校可为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两年
对于没有找到合适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规定》中提出,如果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将人事档案和户口保留在学校,学校应当为其免费保管最长两年的时间。如果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就业,有关部门还将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为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提供保障。
三类免收费用具体包括
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2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 集贸市场管理费
4 经济合同鉴证费
5 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
6 卫生质量检验费
备注另外还有多项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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