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7日报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原《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变通规定》因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已于2010年4月6日废止。2010年甘孜州开始起草制定《条例》。《条例》于2012年1月4日由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条例》共设十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民族寄宿制教育、双语教学、经费保障、教育督导、法律责任和附则。
针对甘孜州边远农村、牧区的适龄儿童入学难的问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边远农村、牧区的适龄儿童入学年龄可推迟到七至八周岁。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举办有收费性质的实验班、特长班。
在民族寄宿制教育和双语教学方面,《条例》规定,自治州优先发展民族教育,采取发展民族寄宿制教育、实行双语教学等适合民族地区实际的特殊措施,保障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实施。为突出民族教育在义务教育中优先发展的地位和保障措施,特设“民族寄宿制教育和双语教学”一章,共4条。
在经费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州、县人民政府建立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按照相关标准,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规定;民族寄宿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标准;建立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支持和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习,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帮困助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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