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包括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进行规范。《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从2013年起,幼儿园只可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三类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还规定,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2月1日起,台州市幼儿园也将严格按照《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收费。台州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处长李福春告诉记者,今年起市物价局会统一公办幼儿园三项收费标准,对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幼儿园,市物价局也将加强管理、检查,确保各幼儿园能按照物价、教育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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