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省教育厅获悉,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财政厅出台了该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明确了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事业编制核定标准。每个幼儿园至少配园长一名,专任教师按照班师比1:1.5-1:2的比例核定。
根据文件规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核编人员主要包括园长、专任教师、部分医务保健人员和财会人员。标准是: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可配园长1名,6-10个班的幼儿园配园长1-2名,10个班以上的幼儿园配2-3名。专任教师按照班师比1:1.5-1:2的比例核定,具体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寄宿制幼儿园专任教师编制可适当增加。对于生源较少的偏远地区、海岛、山区,应保证每班至少有1名专任教师。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工作,每园可酌情配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1-2名。辅助岗位的保育员、炊事员、保安及其他工勤人员采用劳务招聘等方式解决,不纳入编内管理。
为发挥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对非公办幼儿园的指导帮扶作用,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在按照上述标准核定专任教师编制的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实际为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核定最多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10%的附加编制,专项用于对非公办幼儿园的指导帮扶工作。
文件要求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实行县(市、区)域内统筹管理,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适当向农村、山区、海岛及偏远地区倾斜。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3年核定一次,根据本区域适龄儿童分布及变化情况和公办幼儿园布局结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努力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确保幼儿园教职工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此次实施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适用于各级党政群机关举办,并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幼儿园。由公办幼儿园举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园,其核编工作纳入主办公办幼儿园中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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