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2.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聘任校长核准。
3.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学机构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4.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
5.举办国际教育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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