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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公告2012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公告

根据《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我省招录考试笔试内容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教育入学考试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承担。现将教育入学考试及优惠加分审核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班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试点班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

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培养研究生层次的政法人才。

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实训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二、招录计划

2012年我省试点计划招录培养共357人,培养院校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5所院校,其中培养硕士研究生9人,培养本科层次(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278人,培养专科层次70人。具体职位培养安排请到报名网站查阅相关资料。

三、招录对象和条件

(一)招录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要求在2012年9月底之前取得毕业证书)。

对2010、2011年毕业至今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其档案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3、我省统一招募并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等四个项目人员(指由我省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

以上四个项目人员的服务期计算至2012年9月30日。其中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和西部志愿者应服务期满2年,特岗教师应服务期满3年。

(二)招录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见招考计划表);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报考资格条件中的专业要求,按照《江西省201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目录》执行。

年龄计算方法如下:25周岁以下是指1986年8月8日以后出生;27周岁以下是指1984年8月8日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是指1976年8月8日以后出生。此计算方法适用于本次考试录用全过程。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的职位。

四、招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报名

1.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2012年8月8日8:00至8月14日18:00,报名网站为: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www.jxhrss.gov.cn);

江西人事考试网(www.jxpta.com);

江西省人民政府中心网站专题“江西公务员热线”(www.jiangxi.gov.cn/ztbd/gwy)。

本次考试实行诚信报考制度,网上报名时不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前再对入闱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职位资格条件,选报自己符合条件的职位。报考时要填写诚信报考承诺书,如因不符合条件被取消面试资格,后果由报考人员自己承担。

2.网上缴费。网上报名成功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时间截止到8月15日18:00。缴费时需分别缴纳公务员考试费用(每科40元)和教育入学考试费用(每科30元)。缴费成功方视为报名成功。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免收考试费、面试费和其他测试费,体检费由招录机关负担。拟享受减免费用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省人事考试中心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这部分人员,不进行网上缴费。

3.改报职位。报名人数不足5人的职位将予以取消,报考了这些被取消职位的考生,要在8月17日8:00至18:00期间上网改报培养学历层次相同的其他职位。改报结束后,对不足规定报考比例(计划数在10人及以下时,规定的报考比例为5:1;计划数在11人及以上时,规定的报考比例为4:1)的职位将相应调减计划。

4.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的人员,要在2012年9月10日至14日登录报名网站打印笔试准考证。

(二)笔试

1.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时间为9月15日。

2.教育入学考试。时间为9月16日,考试内容为: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五、教育考试优惠加分审核办法

(一)优惠加分对象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

(二)优惠加分审核集中申请时间

2012年9月19-21日(周三至周五)。符合优惠加分条件的考生携带以下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准考证、身份证、高等学校毕业证、退役军人证、退伍证明(考生到户籍所在地县(区)以上民政局开具),到报考点所在设区市招考办申请优惠加分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三)审核程序

1.设区市招考办须安排专人负责优惠加分审核。

2.设区市招考办对考生提供材料进行初审,认定符合加分条件的,登记入《江西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优惠加分审核汇总表》。同时,收取考生高等学校毕业证、退役军人证、准考证、身份证复印件及民政部门证明原件。

3.9月24-26日,各设区市招考办汇总优惠加分考生名单及审核材料,报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审核,同时须上交Excel电子版文件。

对考生在县(区)以上民政局开具的证明材料,省教育考试院将统一请省民政厅(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进行复核。

4.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全省符合优惠加分条件考生名单后,将及时在江西教育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将取消该生优惠加分并严肃处理。

5.公示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规定对符合优惠加分条件的考生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六、有关要求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认真负责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考试录用的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人员与报考条件不符的,取消其考录资格。对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教育考试考务咨询电话

省教育考试院:0791-86765368、86765370

13970084045、13907087149

特此公告。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考试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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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考生:现定于2010年1月4日-2010年1月10日(星期六、日照常上班)安排发放2009年10月份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及2009年11月份办理的准考证,考生请凭准考证或办理凭证到石岐自考书店领取。地址:民权路涌边道9号104卡,即中山市招生办大院门口对面。电话:0760-88840002,87281281。如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前往领取,可委托代领,代领人必须持有该考生的准考证。逾期不领者,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