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从9月1日起,张家口市对具有该市户籍、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高校残疾毕业生进行扶持。
该市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聘用的残疾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受聘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其所在岗位和工作职责由聘用单位确定,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同等工种和岗位健全职工工资标准。
为鼓励用人单位与高校残疾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该市制订了具体补贴标准:用人单位与高校残疾毕业生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每安置1人,每年奖励用人单位1万元社会保险补贴,连续奖励3年;用人单位与残疾毕业生签订10年以上聘用合同,每年奖励用人单位1.2万元社会保险补贴,连续奖励5年。市级用人单位安置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补贴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县级用人单位安置补贴资金从县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为鼓励高校残疾毕业生自主创业,该市规定,高校残疾毕业生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合法经营3个月以上的,按其规模大小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一次性给予2至3万元创业资金补贴;对自主创业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到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享受50万元以内额度的贴息,年贴息标准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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