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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镇校外活动站及乡村学校少年宫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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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镇校外活动站及乡村学校少年宫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市乡镇校外活动站及乡村学校少年宫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6〕21号)精神,以及财政部、中央精神文明办、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1〕44号),加强本市农村地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实现每个乡镇建有一个校外活动站、普及校外教育活动的工作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校外活动站(以下简称“活动站”)是依托乡镇中学、中心小学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由学校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开展课外、校外活动的公益性校外活动场所。活动站分为市、区县两级,市教委命名的为“北京市乡镇校外活动站”(以下简称“市级活动站”)、区县教委命名的为“区县乡镇校外活动站”(以下简称“区县级活动站”)。

第三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以下简称“乡村少年宫”)是市教委、首都精神文明办、市财政局利用中央彩票公益金依托农村中小学校(中心校)现有场地、教室、设施建设开展活动的公益性校外活动场所,是农村校外活动场所的示范项目。

第二章 功能与使用原则

第四条 活动站与乡村少年宫的功能

(一)农村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阵地

(二)农村未成年人的文体活动平台

(三)农村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动场所

(四)农村未成年人的社会实践基地

第五条 活动站与乡村少年宫的使用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面向农村未成年人免费开展课外、校外活动,不开展任何赢利性的经营活动。

(二)普及实用原则。坚持面向全体,常年开放,提高利用率,方便农村未成年人参加课外、校外活动。

(三)地域特色原则。坚持根据地域文化和学校特色组织开展活动。

(四)安全性原则。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五)资源整合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周边设施和社会各界力量,实现资源整合,共建共享。

第三章 日常运行与活动内容

第六条 活动站与乡村少年宫的日常运行

(一)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和寒暑假开展活动。

(二)面向所在学校学生开放,并吸收周边中小学校的学生参加活动。

(三)从学校实际出发,结合地方文化特色、学校教师和社会志愿者的特长,开展课外、校外活动,做到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

第七条 活动站与乡村少年宫的活动内容

(一)思想品德教育活动。结合重大纪念日、传统节日以及革命先辈、英雄人物的事迹,开展红色经典、传统经典诵读活动、纪念活动。

(二)科技教育活动。开展科学知识讲座、小发明、小制作、小实验等科学普及活动,有条件的还可以开展种植、养殖活动。

(三)文化艺术活动。开展文学作品欣赏、写作指导、歌咏、器乐、舞蹈、绘画、书法、摄影、工艺制作等活动,还可以引进陶艺、编织、剪纸、戏曲等活动。

(四)体育活动。开展田径、球类、武术、棋艺、跳绳等活动以及有乡土特色的活动。

(五)游艺活动。开展中小学生喜闻乐见的游戏娱乐活动。

(六)其他活动。结合学校的实际、学生的需求开展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章 发展与管理

第八条 区县级活动站

各区县每年采取财政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种形式,依托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建设一批区县级活动站。

第九条 市级活动站

(一)市级每年在区县建设活动站的基础上,支持一批市级活动站的建设与发展。

(二)市级活动站的基本条件

1.市级活动站在区县级活动站中产生。

2.学校有可供开展课外、校外活动的场地、教室和基础设施,专用教室总面积不低于100m2。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运行有序。

4.有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有一支兼职辅导教师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5.开展课外、校外活动的时间、场地有保证,活动内容丰富。

6.活动站工作成效显著,受到学生、家长、社会的欢迎。

(三)市级活动站的申报

1.市级活动站由区县教委按市教委每年的分配名额组织学校进行申报。

2.学校填写《市级活动站申报表》,区县教委组织初审。

3.区县教委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市教委。

4.申报时间:每年3月份。

(四)市级活动站的批准、命名

1.市教委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学校进行考察评估。

2.经考察、评估,确定市级活动站名单并由市教委命名。

第十条 乡村少年宫

首都精神文明办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局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办下达的指标,从市级活动站中推选、建设乡村少年宫。

第十一条 活动站与乡村少年宫的组织管理

(一)活动站与乡村少年宫由所在学校进行管理,学校要积极支持活动站与乡村少年宫的各项工作。

(二)学校设立活动站和乡村少年宫办公室,由学校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或主管主任担任副主任,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活动站的立项管理,设备维护,活动项目实施,辅导员、志愿者队伍建设,财务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三)活动站与乡村少年宫购置的器材、设备归学校所有,学校负责管理。

(四)活动站与乡村少年宫要在活动场地、活动教室等处设置标牌,方便学生参加活动,各活动室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

(五)学校要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六)学校应投保校方责任险(由各区县保障),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校外活动站建设和运转所需经费纳入区县财政保障范围。市级财政以专项经费形式对市级乡镇校外活动站进行定额补助,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一)市级补助标准

1.2013年市教委对2012年命名的市级校外活动站,每个市级活动站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2.自2013年开始,市教委、市财政局每年下半年组织对已有市级校外活动站工作考核,按60%的比例给予每个活动站10万元经费补助。

3.2013年至2015年,市教委计划每年新建50个市级活动站,给予每个市级活动站3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二)预算申报程序

市教委根据建设计划及考核结果,按照市级补助标准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活动站建设补助专项。专项经费经市财政局批复后,拨付各区县使用。

(三)市级活动站经费使用原则和范围

1.建设经费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合理使用、节约开支的原则。

2.经费使用范围:

修缮场地:改、扩建活动站时,整修改造现有场地、教室或空置房屋,修缮门窗、灯具、平整地面、粉刷墙壁等。

设备器材购置:艺术、科技、体育、特色活动器材及演出、比赛服装的购置等。

运转费用:人员培训、活动消耗品及外聘专家劳务费。运转费用不得超过经费总数的20%,外聘专家劳务费不得超过运转总费用的40%。

第十三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区县教育、财政行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遵循勤俭节约办事业的原则,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项目经费列支范围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列支范围。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财政行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经费监管力度,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相关项目招标、设备采购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执行中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要按照市、区县政府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项目验收,验收注重对项目的整体建设水平评价。

第六章 辅导员与志愿者队伍

第二十一条 活动站与乡村少年宫的辅导员,由学校有关教师担任,学校要充分发挥现有教师的作用,依据个人特长、兴趣,担任活动项目辅导员。

第二十二条 活动站与乡村少年宫要组建志愿者队伍,积极招募思想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能力承担课外、校外活动辅导工作的大学生、先进人物、文体骨干、民间艺人及“五老”人员担任志愿辅导员。

第二十三条 区县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负责安排教师定期到活动站与乡村少年宫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将辅导工作纳入教师工作量,对担任辅导员的教师进行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教师评优、评先挂钩。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要加强对活动站与乡村少年宫的领导,在人、财、物上给予保障,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初评工作,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开展业务培训,指导活动站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区县教委要组织好区县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教师到活动站开展辅导工作和教师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教委要将活动站与乡村少年宫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学校教育管理评估体系,与学校和校长的评优、评先挂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对活动站的工作情况纳入教育督导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首都精神文明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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