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黑龙江省教育厅转发了教育部《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通知指出,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跨省、省内转学。一是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国内、省内迁移,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二是学生随家长实际居住地在国内、省内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三是农民工子女、军人子女等特殊群体确需转学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不可办理跨省、省内转学。一是不允许学生择校转学;二是城区内、县城内初中小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转学;三是休学期间不允许办理转学;四是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级转学。
黑龙江省教育厅要求,转学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根据学校规模、班额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接收学校,并出具转学申请受理函,转入学校凭主管部门受理函安排学生就读。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我省转学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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