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残疾人就业规定》将从6月1日起实施。规定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主导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岗位,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公务员招考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
规定明确,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将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可享受免费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对于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将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予以帮助。
参加公务员考试时,对符合报考公务员条件的残疾人,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报考,经考试、考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应予以录用。在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社区服务事业时,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将按本单位上年度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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