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幼儿园收费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各类幼儿园必须公示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
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了解到,山东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的规定,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报经物价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公示内容要包括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据介绍,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各类幼儿园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不同的定价方式,有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无财政拨款的其他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并经物价部门收费公示审核后执行。
另外,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可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新生入园时,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2011年,山东共有幼儿园18455所,在园幼儿(含学前班)242.30万人,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为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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