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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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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9〕31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招委〔2019〕1号)等文件要求,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

2019年9月29日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实施办法

为做好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以下简称“合格性考试”)的各项工作,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试科目与内容

(一)考试科目

合格性考试包括《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所设定的所有科目。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门科目,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通用技术、理科实验,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考试要求,设区市组织,学校实施考查,省教育厅抽查。

外语科目分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1个语种参加考试。

参加统一高考的学生,可以用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考试替代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二)考试内容

合格性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各学科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具体考试内容要求另文发布。

二、考试形式与分值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科目合格性考试采用笔试方式,其中语文科目考试时间为90分钟,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科目考试时间为75分钟,各科满分均为100分。信息技术科目合格性考试采用机考方式,考试时间为60分钟,满分为100分。

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通用技术、理科实验,省教育厅将印发通知,明确考试的具体要求。

三、考试成绩及使用

(一)成绩呈现与有效期

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卷面得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未参加相关科目考试的,没有成绩。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

(二)成绩认定

参加我省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考试且取得成绩的考生,可认定为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合格。

我省户籍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考生,已参加过当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可持当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开具的成绩证明,申请认定我省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

(三)考试成绩使用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高中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

学生所选的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其所选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

高等职业院校在春季进行招生录取时,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作为招收普通高考考生的依据。

四、考试组织与实施

(一)考试对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合格性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往届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合格性考试。

(二)报名方式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学校办理报名手续,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或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往届生和社会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或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所有考生均实行网上报名。

(三)考试费用

考生报考合格性考试每科次的收费标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考试组织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门科目合格性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组织阅卷、统一公布成绩。

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通用技术、理科实验具体实施办法另文发布。

(五)考试时间安排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门合格性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1月(具体考试时间另行公布)。

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通用技术、理科实验等合格性考试,由各设区市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进程确定具体考试时间。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在高二第一学期末,可首次参加合格性考试,考试科目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7门中选择;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在高三第一学期末,可参加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门合格性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按照普通高中在校学生要求执行。往届生和社会人员可自主参加合格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相应科目下一次考试。普通高中在校学生语文、数学、外语科目合格性考试的补考,由各设区市组织,学校实施。

(六)考试管理要求

合格性考试科目考试全部在标准化考点进行。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规范考场设置和实施程序。加强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诚信机制,严肃考风考纪,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中学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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