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青年说
南京大学哲学系教师 李跃华
特邀评论员
于欢事件越演越烈,查字典小编为各位推荐这篇文章供大家阅读。
这里用民识,表明包含民意,但还有民众达成共识之意。法律本源是调节人类社群中的秩序,让社群因规矩而有序。而规矩,则体现着社群的共识和价值观,规矩因民众认同而显得温暖,温暖才会有力!
回到今天要谈的话题。山东22岁青年于欢和母亲因高利贷欠债,被涉黑讨债人非法拘禁控制长达11小时之久,期间对方言语侮辱,甚至当着于欢面露出下体,猥亵于欢母亲。110民警来了后,简单说了句话,就离开房间。于欢和母亲想一起出去,仍被控制在屋里。根据判决书里显示证人言词,对方此时对于欢又步步紧逼,情绪接近奔溃的于欢,拿起刀,造成一死三伤。聊城当地法院认为于欢不存在防卫过当,但考虑之前遭遇,及个人自首和供述,判决他无期徒刑。
此案被媒体报道后,举国哗然。网易新闻跟帖几百万条,基本都是认为于欢无责。著名文化人士易中天、邹振东也分别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里发文支持于欢,认为于欢无罪。这两天,《》、、《》分别发表评论,或者在微信公号里发文,呼吁法律判决不能忽视民意,法律的规则如果离开民意的认同,也将失去意义。
笔者也关注了一些法律人士评论,他们表示于欢固然值得同情,但是不能舆论判案,尤其是不能在案件审理中影响法官的判断。他们呼吁官媒在这方面应该起到表率作用。
那么,舆论对辱母杀人案讨论的价值何在?有无必要?
笔者以为,辱母杀人案已成为公共事件,当然有讨论的必要。真理不辨不明,也正是在公共讨论的空间里,大家才会对一些是非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社会的共识才有可能形成和生长。
而且,法律作为调节社会秩序的规则,是要体现所在社群的民心、民情、民意,即民识。只有这样,才会得到所在社群最大范围民众的用户和支持,执行起来才会温暖有力。当一个社群的法律执行已经违背了所在社群的主体民意,这样的法律可能就有必要反思规则有无背离民识的情况,法律的运用和执行中是否体现了尊重民众深层生活经验的精神?法律运用是要讲求逻辑严密的合法性,也要考虑源自生活经验的实践性、同理性。二者缺一不可,互相支撑,法律的公正和温度才得以彰显和发扬!
易中天先生、邹振东先生、众多网友,从各自理解角度给出了答案,认为于欢已经遭遇了对方不法(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精神羞辱、人身攻击)在先,所以,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甚至,邹振东先生认为,从传播学角度看,对方对着于欢母亲露出下体,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攻击,也是一种攻击工具,来反驳法院认为对方没有使用暴力工具之说。有网友说,只有保护好自己的母亲,才能更好的保卫好祖国母亲。他的话也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共鸣。
那么,下面的二审将怎么判决?按照以上易中天先生、邹振东先生和网友的观点,于欢是否应该判无罪?怎么看待以上的讨论?
笔者以为,首先,法官们应该从中看到汹涌民意对对方不法行为的痛恨,对于欢母子遭遇的同情,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强烈呼唤,甚至进而联想到推己及人,当遭遇险境时,对公权力机关作为的期盼!110出警民警到了现场后离开房间,是到院子里找其他人了解情况,还是要离开,这个目前没有定论,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当他们离开后,于欢母子想跟警察一起离开,结果被对方拦了下来。此时,对方益加嚣张,于欢的失望无助肯定也是随之增加。当对方有所动作时,于欢做出自己的理解。
法官们在判定时,综合舆论中的讨论,应该考虑类似此案中的更多因素,再比如对方露出下体等对于欢母亲的猥亵侮辱,放黄色录像,而且是当着于欢和众人面,这种精神侮辱和攻击,算不算暴力攻击?公共讨论中讲到,精神侮辱可以杀人!还有,法官们也要设身处地体会当于欢面临警察离开屋子,他和母亲想一起离开而不得,此时的他对自身处境的理解,和事后看,应该是有很大差别的,这种理解,也决定了他后来的行为。等等等等,所有这些因素,都值得法官们在审判中考虑斟酌。
其次,法律既然是调整社群的基本规则,那么就要有其刚性。违法且有后果,就要体现惩罚力度,方能保持社群规矩不乱。于欢的个人遭遇大家都同情,很多人都认为当时如果换做自身,也会选择那么做。但是,于欢既然这么做了,也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起责任来。一个健康的社会,每个人受社会保护,但也要尊重社会的规则,并为自身的行为负责。
笔者认同法律人士的观点,于欢值得同情,但是他的后果确实违法了,要承担起法律责任。但是,聊城法院一审的判决,是否有过重之嫌疑,值得商榷和讨论。相信,在全国关注的情境下,二审的法官会更加审慎、全面考虑此案相关因素,给出一个更加合法、合情、合理的判决。
最后,强调下,以上论述,和目前公共空间里的评论一样,都是对此案的讨论。此案的最终判决,还是要尊重法院公正、专业的判决。舆论不能让判决颠倒是非,但是舆论可以影响判决,更确切的说,舆论可以让判决感知民意。因为,法律的温度来自民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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