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张某一家共4口人:张某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某自1992年外出打工,1993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王某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1998年2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依法于1999年10月宣告张某死亡。张某和王某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000元。2000年5月,王某将儿子送与李某收养。之后,王某与刘某结婚,但1年后刘某即病故。如张某生还并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张某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
B、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张某可与李某协议解除王某之子与李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D、若张某和王某共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选项B正确。《民通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题中,王某已经再婚,所以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夫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
选项C正确。《民通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选项D正确。《民通意见》第四十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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